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八項權利。這些權利都是圍繞加強黨的自身建設、促進黨的事業而提出來的。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權利。
第一項權利是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檔案,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這是黨員最起碼的權利,也是黨員瞭解黨內事務和提高自身政治覺悟、思想水平、業務能力的有效途徑。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黨員大會以及按照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應當參加的有關會議;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內檔案,以瞭解黨的主張和意圖;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教育培訓的要求。
第二項權利是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這是黨員參與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也是集思廣益、防止黨內出現“一言堂”錯誤的重要措施。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安排,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創造有利條件,透過合適方式,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第三項權利是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本地區本部門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保障這一權利,可有效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黨組織應支援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合理的應予採納。
第四項權利是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保障這一權利,對於促進黨員積極關心和維護黨的利益,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幹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這項權利,按照組織原則和有關程式辦事,堅持實事求是,明確列舉事實根據,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五項權利是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這是黨員享有的基本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不得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搞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
第六項權利是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保障這一權利,有利於維護黨員的正當權益,保證黨紀處分適度合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黨組織對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所作的證明和辯護,要認真聽取和核實,採納其合理意見。對那些不予採納的意見,要向本人說明理由,讓受處分的黨員心悅誠服。
第七項權利是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宣告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保障這一權利,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堅持真理、修正錯誤。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都不應強迫黨員放棄保留意見,同時黨組織要善於傾聽各種不同意見。對於持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他們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他們進行紀律追究。當實踐證明自己所持的保留意見不正確時,黨員就應該主動放棄所保留的意見,不能堅持錯誤觀點併到處傳播。
第八項權利是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保障這一權利,有利於弘揚黨內正氣,增強黨員堅持真理、同黨內不正之風作鬥爭的決心和信心。黨員要敢於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幹部進行監督,勇於同黨記憶體在的不正之風、腐敗現象作鬥爭。對黨員的請求,凡屬合理而且能夠解決的,黨組織應認真及時地予以解決;對於要求合理但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說明情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進行說服教育。同時,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應由作出或批准處分、鑑定、審查結論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上級黨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黨組織對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必須及時作出答覆,嚴格按有關政策辦事,以黨規黨紀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八項權利。這些權利都是圍繞加強黨的自身建設、促進黨的事業而提出來的。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權利。
第一項權利是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檔案,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這是黨員最起碼的權利,也是黨員瞭解黨內事務和提高自身政治覺悟、思想水平、業務能力的有效途徑。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黨員大會以及按照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應當參加的有關會議;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內檔案,以瞭解黨的主張和意圖;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教育培訓的要求。
第二項權利是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這是黨員參與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也是集思廣益、防止黨內出現“一言堂”錯誤的重要措施。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安排,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創造有利條件,透過合適方式,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第三項權利是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本地區本部門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保障這一權利,可有效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黨組織應支援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合理的應予採納。
第四項權利是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保障這一權利,對於促進黨員積極關心和維護黨的利益,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幹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這項權利,按照組織原則和有關程式辦事,堅持實事求是,明確列舉事實根據,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五項權利是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這是黨員享有的基本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不得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搞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
第六項權利是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保障這一權利,有利於維護黨員的正當權益,保證黨紀處分適度合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黨組織對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所作的證明和辯護,要認真聽取和核實,採納其合理意見。對那些不予採納的意見,要向本人說明理由,讓受處分的黨員心悅誠服。
第七項權利是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宣告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保障這一權利,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堅持真理、修正錯誤。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都不應強迫黨員放棄保留意見,同時黨組織要善於傾聽各種不同意見。對於持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他們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他們進行紀律追究。當實踐證明自己所持的保留意見不正確時,黨員就應該主動放棄所保留的意見,不能堅持錯誤觀點併到處傳播。
第八項權利是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保障這一權利,有利於弘揚黨內正氣,增強黨員堅持真理、同黨內不正之風作鬥爭的決心和信心。黨員要敢於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幹部進行監督,勇於同黨記憶體在的不正之風、腐敗現象作鬥爭。對黨員的請求,凡屬合理而且能夠解決的,黨組織應認真及時地予以解決;對於要求合理但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說明情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進行說服教育。同時,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應由作出或批准處分、鑑定、審查結論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上級黨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黨組織對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必須及時作出答覆,嚴格按有關政策辦事,以黨規黨紀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