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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532175158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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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不會愛的小笨蛋
根據交通運輸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如過期未辦理換證,需要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換證提交材料如下: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負責人身份證明或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及委託書;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換證);
4、證件遺失報刊刊登的遺失宣告(補證);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它材料(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條件相關材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裝置、營運車輛、人員 及運輸安全生產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