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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先舉個例子。某甲是車主,其朋友某乙欲借某甲的汽車去外地。某甲礙於面子無法拒絕,但又怕遇到交通事故攤上鉅額賠償。於是雙方擬了一份協議,大意是,借車期間遇到交通事故,一切賠償責任由借車人全額承擔,車主概不負擔。雙方鄭重其事地簽字畫押。

    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真的遇到交通事故是否完全由借車人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說,這份協議和一張白紙的作用類似,從法律上分析,基本上是無效的。

    原因是,機動車轉借後發生的事故,其責任劃分,法律有明確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53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各人之間訂立的協議,不得對抗現行法律,因此,這樣的協議,即便是雙方同意,簽字畫押,也是無效的協議,該誰的責任還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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