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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15498223333

    第一,修改森林權屬登記制度。根據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將原來森林法規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修改為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作為屬地登記原則的例外,新修訂的森林法規定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機關為自然資源部。

      第二,建立國有森林資源所有權行使制度。

      一是明確了國有森林資源所有權行使主體。修訂後的森林法規定國家所有的森林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可以授權自然資源部統一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職責。

      二是明確國有森林資源可以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修訂後的森林法在立足林業實際、又兼顧今後改革方向的基礎上作出了規定,在確定方式上,既包括無償劃撥,也包括有償出讓等,在獲得主體上,包括但不限於國有林業經營者。

      三是明確國有森林資源可以流轉。修訂後的森林法對國有森林資源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方式流轉作了3項要求,一要依法取得使用權,二要經批准,三要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完善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制度。新修訂的森林法注重與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銜接,重點強化在穩定承包權的基礎上,建立放活經營權、落實收益權的法律制度,明確承包戶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以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地的合法性,並對流轉程式進行了規範。

      第四,健全林業經營者權益保護制度。規定了不同所有制經營主體對營造林木享有的權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對其營造的林木,負有管護責任和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的權利;集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其營造、種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權並有權獲得林木收益。因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林地、林木的,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能看明白這圖是日出還是日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