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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510796211

    "庫存商品"科目來核算庫存商品的增減變化及其結存情況; 設定“發出商品”科目來核算企業商品銷售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發出商品”核算的是不滿足會計收入確認條件,由“庫存商品”轉到“發出商品”。 如果滿足會計收入確認`條件,就不由“庫存商品”轉到“發出商品”。   庫存商品會計分錄過程:   庫存商品包括庫存的外購商品、自制產成品、存放在門市部準備出售的商品、發出展覽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工業企業接受來料加工製造的代製品和為外單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製造和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後,視同企業的產成品,屬於庫存商品;可以降價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屬於庫存商品,但應當與合格商品分開記賬。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商品,不屬於庫存商品;已經完成銷售手續並確認銷售收入,但購買單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應作為代管商品處理,單獨設定“代管商品”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屬於庫存商品。   發出商品會計分錄過程:   

    1.對於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3.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上述內容就是庫存商品會計分錄過程和發出商品會計分錄過程,庫存商品明細賬應按企業庫存商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定明細賬;發出商品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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