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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04656755005

    在我看來,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生產過程中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其價值隨同產品體現,應納增值稅,成本計入“生產成本”科目。

    例:企業有包裝用紙箱100個,單位實際成本100元,隨產品一同出售,共收取貨款510000元,增值稅86700元。

    借:銀行存款 596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1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

    結轉包裝物成本:

    借:生產成本 10000

    貸:包裝物 10000

    二.隨同產品出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在企業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等過程,借記“產品銷售費用”科目,貸記“包裝物”科目。

    例:企業銷售產品時包裝用紙箱100個,單位實際成本100元,隨產品一同出售,共收取貨款510000元,增值稅8670 0元。

    借:銀行存款 596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1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86700

    結轉成本:

    借:銷售費用 10000

    貸:包裝物 10000

    三、隨同產品出售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單獨反映其銷售成本(或支出),於銷售發出時視同材料銷售處理,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包裝物”科目。

    例:企業有包裝用紙箱100個,單位實際成本100元,隨產品一同出售,單獨計價,收取貨款510000元,增值稅86700元。

    借:銀行存款 596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86700

    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10000

    貸:包裝物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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