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2311390594403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

    有些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係,租賃法律關係等;而有些法律關係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係等。物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後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特定物與種類物:這是根據物是否有獨立特徵或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類。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徵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跡等;後者如從一批機器裝置中挑選出來的某一輛等。種類物是指以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物。如級別、價格相同的大米等。將物區別為種類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義:在合同上的意義,主要是滅失風險承擔、履行不能。種類物,標的物為種類物的,一般來說交付轉移,但有時風險負擔也沒有約定的,出賣人沒有透過運單、票據等方式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承擔滅失風險。在違約責任中,特定物滅失的,也就無法要求繼續履行的責任承擔方式。在實踐中主要是在合同履行中劃分種類物和特定物有意義,種類物如大米、水泥等,特定物如張大千的畫,種類物滅失後可以選用別的替代進行交付,完成履行義務,但特定物滅失後無法完成替代交付,要承擔違約責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為什麼在有些人眼裡成功的標準就是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