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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74528554900

    根據手冊內容,回答如下:

    1. 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向公司提出辭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透過員工手冊約束員工離職,單方面限制員工權利,顯然違背了法律規定。

    2. 無論是未按照單位試用期規定離職扣除5天基本工資,還是入職未滿15天辭職不結算薪金,均違反工資支付相關規定。

    3. 手冊中提到,員工在正式錄用後辭職,須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否則將扣除30天的基本工資作為補償。這個規定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違反相關規定,又是一廂情願。公司可與員工明確約定離職交接程式與內容,並界定員工未依法辭職或交接造成損害的賠償範圍,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清晰定義雙方的權利義務歸屬,不應依賴簡單粗暴的諸如扣除工資之類的手法進行人員的動態管理,否則將陷入以違法手段控制可能違法行為的惡性迴圈,從而不利於公司的有序管理與長期發展。

    4.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建立在損害事實客觀發生,員工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損失大小可以準確計量等因素基礎上。公司若主張員工賠償,負有舉證責任,不能隨心所欲。

    5. 公司擬訂規章制度,合法是底線,合理是原則,靈活是方向,有效是根本。題主展示的員工手冊部分內容,措辭生硬,內容違法,邏輯鬆散,表達失當。契約精神的核心是心靈契合,自以為是的傲慢心態無法贏得員工尊重,更不能實現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發展。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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