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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影片好笑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介紹未成年人就業和僱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規定有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介紹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就業者,按照每介紹一人罰5000元的標準處罰;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標準處罰;如果用人單位在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後,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於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僱主,司法部門將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全球各地區中,亞太國家童工最多,已經超過1億。在商業或工業中僱用的未成年的工人,尤指違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齡以下兒童法令而僱用的。在很長一段時間,童工並不被認為是一個問題,當義務教育和勞工與兒童權利深入人心以後,這才成為一個廣為爭論的話題。在工業革命以前,世界上許多地方的許多兒童,如同成人一般地從事各種勞務,如農場之勞作等;而在英國工業革命之前期,工廠與礦場亦曾大量地使用、剝削童工,直到後來英國政府制定《工廠法》等相關法令,才使英國童工之剝削與使用逐漸得到制止。古代指未成年的僱工。郭澄清《大刀記》開篇十四:"旗上寫著"招收童工"四個大字。"柳仲甫《園丁之歌》:"鐵路上當童工,捱過多少鞭和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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