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寫金額到元后面一定要寫整,到角的話可寫可不寫。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如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樣。不得用一、二(兩)、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可。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在票據和結算憑證大寫金額欄內不得預印固定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字樣。擴充套件資料:大寫金額數字的使用始於明朝。朱元璋因為當時的一件重大貪汙案“郭桓案”而釋出法令,其中明確要求記賬的數字必須由“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為“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陌)、仟(阡)”等複雜的漢字,用以增加塗改帳冊的難度。後來“陌”和“阡”被改寫成“佰、仟”,並一直使用至今。大明政權建立之初規定:每年全國各布致使司、府、州、縣,都要派計吏到戶部呈報地方財政的收支賬目及錢糧數。各級政府之間及與戶部之間的數字,必須完全相符。稍有差錯,即被退回重報。由於地方與京城相距遙遠,為節省時間,免去路途奔波之苦,各地便帶上了蓋有官印的空白賬冊。如被退回,則隨時填寫更正。又因為空白賬冊上蓋有騎縫印,不能做別的用途,戶部也就沒有干預。二、起源時間計數的數目字用大寫,是自古一直沿用到民國的,解放後,有些賬目才逐漸改用阿拉伯數字。《咬文嚼字》2004年第12期上刊登的侯嘉亮先生《大寫數字的來歷》一文是這樣說的:“為反貪樹廉,朱元璋還制定了懲治經濟犯罪的嚴格法令 並在財務管理上進行技術防範,實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把記載錢糧數字的漢字‘一、二、三、四、五、六、七、 八、九、十、百、千’改為大寫,用‘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條。”這就是說,用大寫數字記數,是起源於明太祖朱元璋。
大寫金額到元后面一定要寫整,到角的話可寫可不寫。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如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樣。不得用一、二(兩)、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可。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在票據和結算憑證大寫金額欄內不得預印固定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字樣。擴充套件資料:大寫金額數字的使用始於明朝。朱元璋因為當時的一件重大貪汙案“郭桓案”而釋出法令,其中明確要求記賬的數字必須由“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為“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陌)、仟(阡)”等複雜的漢字,用以增加塗改帳冊的難度。後來“陌”和“阡”被改寫成“佰、仟”,並一直使用至今。大明政權建立之初規定:每年全國各布致使司、府、州、縣,都要派計吏到戶部呈報地方財政的收支賬目及錢糧數。各級政府之間及與戶部之間的數字,必須完全相符。稍有差錯,即被退回重報。由於地方與京城相距遙遠,為節省時間,免去路途奔波之苦,各地便帶上了蓋有官印的空白賬冊。如被退回,則隨時填寫更正。又因為空白賬冊上蓋有騎縫印,不能做別的用途,戶部也就沒有干預。二、起源時間計數的數目字用大寫,是自古一直沿用到民國的,解放後,有些賬目才逐漸改用阿拉伯數字。《咬文嚼字》2004年第12期上刊登的侯嘉亮先生《大寫數字的來歷》一文是這樣說的:“為反貪樹廉,朱元璋還制定了懲治經濟犯罪的嚴格法令 並在財務管理上進行技術防範,實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把記載錢糧數字的漢字‘一、二、三、四、五、六、七、 八、九、十、百、千’改為大寫,用‘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條。”這就是說,用大寫數字記數,是起源於明太祖朱元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