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開標時,首先應該當眾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招標人委託公證機構的,可由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一般情況下,投標檔案是以書面形式、加具簽字並裝入密封信袋內提交的。所以,無論是郵寄還是直接送到開標地點,所有的投標檔案都應該是密封的。這是為了防止投標檔案在未密封狀況下失密,從而導致相互串標,更改投標報價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只有密封的投標,才被認為是形式上合格的投標(即是否實質上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暫且不論),才能被當眾拆封,並公佈有關的報價內容。投標檔案如果沒有密封,或發現曾被拆開過的痕跡,應被認定為無效的投標,應不予宣讀。
為了保證投標人及其他參加人瞭解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情況,增加開標程式的透明度,所有有效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被確定無誤後,應將投標檔案中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其他主要內容向在場者公開宣佈。考慮到同樣的目的,還需將開標的整個過程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開標記錄一般應記載下列事項,由主持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簽字確認:(1)案號;(2)招標專案的名稱及數量摘要;(3)投標人的名稱;(4)投標報價;(5)開標日期;(6)其他必要的事項。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開標時,首先應該當眾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招標人委託公證機構的,可由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一般情況下,投標檔案是以書面形式、加具簽字並裝入密封信袋內提交的。所以,無論是郵寄還是直接送到開標地點,所有的投標檔案都應該是密封的。這是為了防止投標檔案在未密封狀況下失密,從而導致相互串標,更改投標報價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只有密封的投標,才被認為是形式上合格的投標(即是否實質上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暫且不論),才能被當眾拆封,並公佈有關的報價內容。投標檔案如果沒有密封,或發現曾被拆開過的痕跡,應被認定為無效的投標,應不予宣讀。
為了保證投標人及其他參加人瞭解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情況,增加開標程式的透明度,所有有效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被確定無誤後,應將投標檔案中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其他主要內容向在場者公開宣佈。考慮到同樣的目的,還需將開標的整個過程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開標記錄一般應記載下列事項,由主持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簽字確認:(1)案號;(2)招標專案的名稱及數量摘要;(3)投標人的名稱;(4)投標報價;(5)開標日期;(6)其他必要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