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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07137581681

    美國聯邦制下,聯邦政府、州、地方政府之間的相互關係

    美國《憲法》不僅確定了聯邦政府的結構和權力,而且也對州政府有基本規定。同時,各個州也都有州憲法;州憲法包含針對州內地方政府的條文。地方政府是指市、縣、鎮或學區以及特別選區的政府。地方政府負責管理當地的自然資源或交通系統。

    聯邦政府的權力和職責範圍由《合眾國憲法》 限定。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包括:州際貿易、國防、造幣、移民及入籍、以及與外國簽定條約等。

    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美國《憲法》得到合乎時代變化的解釋和修正,聯邦政府的權力也隨之有所改變。聯邦政府透過與州政府合作,制定出一些由聯邦提供經費、州政府實施的法律和專案。這種合作領域主要包括:教育、社會福利、住房補貼及營養、國土安全、交通和緊急行動等。這些專案須按聯邦規定運作。

    這種合作使聯邦政府具有影響州政府的能力。例如,在1970年代,聯邦政府希望透過降低高速公路的最高行駛時速減少能源消耗。但是,聯邦政府不是透過直接立法達到這一目標,而是宣佈:凡不自動降低州內時速的州,將不能得到聯邦提供的公路專案經費。另外,在很多情況下,州政府為獲得聯邦資助,自身也必須為公路專案提供部分資金。

    地方政府的結構和權力由州憲法確立。如同州政府的規定不得與聯邦法律相悖一樣,地方政府受到州憲法和法律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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