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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521174684886

    信用證的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保兌行(如果有)、議付行(或者交單行)、受益人。 其中,開證申請人是進口商; 開證行是接受開證申請人的開證申請,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通知行是接受開證行開出信用證的電文,並將信用證轉交給受益人的銀行; 保兌行時應開證行或者受益人的請求,對信用證提供擔保的銀行; 議付行是開證行指定的接受受益人和稽核受益人提交的單據銀行,並在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先行墊款給受益人,但扣除自議付行墊款之日起,到預計議付行收到開證行對議付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手續費; 交單行則是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並負責將單據寄給開證行的銀行; 受益人是出口商。 他們之間的關係是: 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簽訂有買賣合同,並約定以信用證的方式付款,於是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提出開證申請,並與開證行簽訂開立信用證的合同,並向開證行交納開證保證金或相關的抵押物,並保證在開證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後,保證對開證行付款,以換取受益人提交的單據。 開證行接受開證申請人的申請,並在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履行相關開證手續後,以開證行自己的信譽作為擔保,向受益人開立一個有條件的付款承諾的書面檔案——信用證,並在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保證對受益人付款。 通知行是與開證行有直接業務往來的銀行,負責和確認確認信用證的真偽,同時負責將信用證轉交給受益人。 保兌行時與開證行有密切業務關係,當受益人前來交單時,如果單證相符,則對受益人付款,且該付款等同於開證行的付款,是沒有追索權的。另外一層責任是,當受益人交單時,恰逢開證行倒閉,那麼,保兌行將擔負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 議付行收開證行的指定和委託,接受受益人的單據,並稽核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如果相符,則先自行墊款給受益人,並將單據轉寄給開證行,並接受開證行的付款。但是,當開證行拒付或開證行倒閉而得不到付款時,議付行將有權向受益人追索先前墊付的貨款。 交單行是接受開證行或受益人的委託,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並負責將單據寄給開證行。 受益人是與開證申請人簽訂買賣合同的賣方,是要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完成交貨和交單義務,並利用信用證和相符交單情況下,向開證行收取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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