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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鋒銘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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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鶴曠說事
首先得說一下:物業公司不會無緣無故的起訴業主,99%的業主真要是被起訴了,那也是關於物業欠費的問題!
按照正常來說,物業公司不是服務某一個單一的業主,而是整個小區。
然而,競選業委會這個是有規定的,必須是熱心公益事業,熱愛小區,有充足的時間來協調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相關工作,也要有良好的履行行為!
並不是物業服務是否到位的問題,只要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了服務行為,業主必須繳費,這是合理的!
但是,擁有選舉權,是每個業主都有的權利,即便是因為欠費被起訴,該業主也享有競選的權利,只不過是這樣的業主99%是得不到其他業主支援的罷了!
不論物業行業是否有詬病,但很顯然的是,沒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必將成為垃圾場,治安事件滋生,小區貶值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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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創玉工作坊
“被物業起過訴的業主……”這一問題的槪念有些含糊。物業的起訴是否勝訴?是雙方都有過錯而達成合解,還是因違法而判決?僅以物業的起訴行為來剝奪業主的法定權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業主拒交物業費只是一種行為而不是一項罪名。其行為是否構成違法還有得說。特別是在當今物業服務市場還遠未建立起正常的法治秩序,物業公司處於強勢服務,而業主卻處於無奈接受服務的弱勢地位,依據相關法規,業主若要起訴物業公司違法,必須獲得小區業主雙過半的授權委託法院才予立案,這樣的法律要求對於業主個體來說實在是不可能的,在這樣的法律約束下物業服務市場買賣雙方的法律地位嚴重失去平衡,所以,業主在面對不公平、甚至是違法惡意服務的面前,只能是以拒交物業費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等待物業公司的起訴來獲得公平。如果業主無奈繳納了物業費只能說明交易成立、並終止,此刻業主還有什麼權利可言?
任何平等的市場關係都是建立在買賣雙方對交易的專案、價格等內容達成共識之後一手交貨、一手交錢。因為任何買方都不可能對不滿意的商品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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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你不知道嗎28852927
不可否認確實存在很多業主認為服務不到位的物業,態度蠻橫,服務不到位。但業主有什麼辦法呢?沒有辦法,所以只有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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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見性不留佛1
法律上、制度上和情理上大概是這樣的!業主大會改聘物業之前,物業公司理論上都是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業主和開發商、前期物業之間的矛盾衝突自然是存在的,但業委會一旦成立,代表業主“維權”的事自是免不了,但長期而言,合作是必須的。業主被物業起訴的原因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因為長期欠交物業費,雖然起因很多,但除開物業惡意起訴以破壞業委會正常運作的以外,這樣的業主進入業委會,很難保證不會情緒用事。因此,大多數的地方政府規章做出這樣的貴定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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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yanlaoshiweixin
——現在是商品經濟時代,除了專業化分工很細外,所有商業行為都是有償的,這商業行為包括管理服務,就是說有一種服務是以管理的形式表現的,你有錢建一個大酒店就會購買工程管理服務和技術監理服務,建好了就購買‘’希爾頓‘’的酒店管理服務。你住的是商品房小區,不是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只交房租的公租房居民小區,政府是不管商品房小區業主們是否需要物業服務的,要還是不要由小區業主按少數服從多數的議會原則自己決定,但就商品房小區由物業公司提供有償服務既是商品經濟的特點也是大趨勢,歐美國家已開展和推行了多年,業主和物業矛盾之爭解決之道應該是‘’規則+裁判‘’,超市商品是否夠秤質量是否合格肯定不是由著買賣雙方自己說,必須要由計量局和質檢部門權威鑑定。我們過去是計劃經濟時代住公房交房租,物業的活就由房管局或總務科或後勤處派人處理,而且還是免費的,因為房子不是你的,是政府或單位上的,政府或單位收了你房租有義務提供免費物業服務,雖然沒今天的物業服務那麼全面專業,但它卻實實在在就在你身邊,只是沒要你錢就忽略了,今天的物業是有償服務,每個月要找你交服務費你就特別不爽,才發現物業就在身邊,因為不爽眼睛裡看到的只是看門和掃地,其實二次供水系統清潔、防洪排澇沙袋準備集水池清淤架泵、排水溝窨井化糞池疏浚清渣、高層過道送風、門禁消防監控電梯道閘的維護、強弱電上下水煤氣巡查、綠化養護噴灑藥物等工作因為隱蔽一般又不被人看到和記住,請記住你今天住的是你自己的房,不是公房,大多數業主尤其是早九晚五商品經濟年代成長起來的主流業主群體也是國家的納稅主流群體,他們是需要物管的,而且需要優質優價的物管,你只有適應社會發展潮流做一個選項,希望物業服務更規範並學會依法理性維權,肯定有人要黑我是物管派來的,我和你一樣都是業主,只是理性思考問題,更願意與理性思考理性維權的業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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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一遍,物業是服務公司,價格談不來,質量不合格,那我就不買你服務!房子是我買的,不是跟你物業租的!未來物業靠服務收小費,乾的好,業主給小費,幹不好,那就繼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