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第十六條 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汙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 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八條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補領新證後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條件:
1.申領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未滿16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二代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派出所承辦人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為查詢項調取人口資訊及照片進行稽核,無誤後利用人像採集系統現場採集申領人照片;自帶照片需提供二張符合“二代證”製作標準的照片,利用人像採集系統照片掃描功能掃描到人口資訊資料庫中與申領人資訊連線;
4.派出所承辦人調取人口資訊資料庫中申領人基本資訊,核驗申領人《居民戶口簿》、現場取像(掃描)照片及採集指紋資訊,列印《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及領取憑證交申領人簽字認可。
辦理材料: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如您有符合“二代證”製作標準的照片,可自行攜帶兩張照片。
辦理地點:
申領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本市轄區內的工作地、居住地等任意一個派出所的戶籍接待室。
參考資料:
可以。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第十六條 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汙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 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八條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補領新證後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條件:
1.申領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未滿16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二代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派出所承辦人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為查詢項調取人口資訊及照片進行稽核,無誤後利用人像採集系統現場採集申領人照片;自帶照片需提供二張符合“二代證”製作標準的照片,利用人像採集系統照片掃描功能掃描到人口資訊資料庫中與申領人資訊連線;
4.派出所承辦人調取人口資訊資料庫中申領人基本資訊,核驗申領人《居民戶口簿》、現場取像(掃描)照片及採集指紋資訊,列印《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及領取憑證交申領人簽字認可。
辦理材料: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如您有符合“二代證”製作標準的照片,可自行攜帶兩張照片。
辦理地點:
申領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本市轄區內的工作地、居住地等任意一個派出所的戶籍接待室。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