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車工須經過訓練考試,並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裝置機械、電氣部份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訊號,都應立即停車。 4、吊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訊號後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後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6、當接近捲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7、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執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超過2米。 9、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執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 11、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穿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並掛“禁止通行”的標誌。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後升高,緩慢執行。不準同時操作三隻控制手柄。 13、吊車執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執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執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澆鑄前,應先看好鋼水包高度。然後鳴鈴和慢速執行;澆鋼時,下降速度要緩穩。 16、執行時由於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或吊件下滑時,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後應塞墊塊卡牢。 18、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9、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20、吊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弔;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歪拉斜掛不弔;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弔;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弔; (8)帶稜角快口未墊好不弔;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弔; (10)鋼鐵水過滿,未打固定卡子不弔。 21、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並將控制手柄放置在“0”位置,切斷電源
1、吊車工須經過訓練考試,並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裝置機械、電氣部份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訊號,都應立即停車。 4、吊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訊號後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後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6、當接近捲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7、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執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超過2米。 9、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執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 11、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穿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並掛“禁止通行”的標誌。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後升高,緩慢執行。不準同時操作三隻控制手柄。 13、吊車執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執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執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澆鑄前,應先看好鋼水包高度。然後鳴鈴和慢速執行;澆鋼時,下降速度要緩穩。 16、執行時由於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或吊件下滑時,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後應塞墊塊卡牢。 18、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9、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20、吊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弔;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歪拉斜掛不弔;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弔;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弔; (8)帶稜角快口未墊好不弔;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弔; (10)鋼鐵水過滿,未打固定卡子不弔。 21、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並將控制手柄放置在“0”位置,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