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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實際上,不同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具體來講,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有兩種方式:(1)不需要批准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對不需要批准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之日起生效。(2)對需要批准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批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的許可權是不同的,如: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擬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監察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監察機關下達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是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之日。但是,如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在提出處分意見、解除處分意見後需要報有關機關批准的,那麼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就是有關機關批准之日。同時,處分決定的生效日期還是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受處分期間的起算日期。這裡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應當以處分決定機關作出之日或者有權批准的機關批准之日為生效日期,而不以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之日為生效日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如果你的物件每天加班,基本上你不找他他可以一天不聯絡你的那種。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