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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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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路邊青青無名草
人們在日常交往中,難免有財物往來,借貸就是其中的一種。
借貸,憑的是良心。一個人,良心泯滅了,他要賴賬,對方是無可奈何的。
我們老家早年曾經發生的一件事情,挺有意思的。
王二,年輕英俊,聰明伶俐,在大連一家貿易商行做掌櫃。由於嘴甜,頭腦靈活,深受東家喜愛。幾年下來,也頗受信任。
商行跟現在一樣,資金不湊手,是容許賒欠的,年終或是自己送去,或是人家上門收取。又是一年將盡,有幾筆大生意欠款一直沒還。王二去收取。那時的人們多是講信用的,很快收取結束。錢的數目不少,王二見財起意,隨即寫了一封辭職信給了東家,帶著沒有入賬的一大筆錢從大連坐船過海回到了老家。
王二辭職,東家另啟用的掌櫃清理賬目,發現許多款項沒有收回,便著人去收。人皆說已付。是“已付”,還是“未收”?東家一路車舟,找到王二(那時找工作不但要提供個人籍貫,還要有認識的人做“鋪保”的,以保證不會出事)詢問,說是即使收了私用了也沒關係,為的是知道真相,避免與客戶發生誤會。王二一口咬定“未曾收取”(他自己心想,反正我再也不去大連了),併發誓“若我收取私用,過江墜江,過海墜海”。話說到這個份上,東家無奈而回。
不想第二年雨季河水漲高,許多人來往過河無妨,王二剛下河突然起了一個大浪把他蓋入了水底,無影無蹤……
給別人錢,女兒在場,可不可以作證這件事,我看不可以作證,作證也不會被採信。因為你們是親屬關係。
給了別人錢,無論是借給還是還給,別人不承認,就算了吧!權當是丟了——畢竟是“人在做,天在看”。
各位,是這樣吧!
給別人錢時,自己的女兒在場!可不可以作證?這個問題要想讓大家來回答:還真不是那麼容易回覆讓提問者覺得滿意的問題。首先你在提問前有可能與對方發生了經濟上的糾紛了!至於經濟糾紛的大小,別人也不知道,“給錢” 是別人向你借錢、還是你還別人的錢!提問裡都沒有說明。那麼咱們就拿給錢這個單一說事吧!給錢時你女兒在場,別的人員除去你們三人外沒有外人了。為什麼要給錢呢?你們就不知道;現今社會只要摻攪錢財的事情上,都必須要有書面證明及其它能有能力作證的人員在場!《咱們講的有能作為證人的人員,就是你與對方的直屬親人以外的、滿18週歲能獨立生活行為,無特別病證的個人。》才能作為有力的證人給作證。至於你的女兒在場,是不能作為一個有力的證人作證的。如果錢數少,勸你就不要去做一些無所謂爭奪了!免得給自身帶來麻麻煩煩的一些小事情,搞的自己把正式的工作和事情擔誤掉。最後就是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