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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oelk39951

      Incoterms® 2010對INCOTERMS 2000 中的D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的含義改動較大,但是沒有對INCOTERMS 2000 中的E組、F組和C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含義進行大的修改。  INCOTERMS 2000 規定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Incoterms® 2010 則考慮到了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不僅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適用於國內貨物銷售合同。並且,Incoterms® 2010 在解釋買賣雙方義務時在幾處明確進出口商僅在需要時才辦理出口/進口報關手續和支付相應費用,如A2/B2,A6/B6處。  此外,國際商會此次還將Incoterms註冊成了商標,並提出了使用該商標的要求。  INCOTERMS 2000 將貿易術語分為E、F、C、D四組,且按照賣方責任逐步增加、買方責任逐步減少依次排列。  而Incoterms® 2010 對則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類和僅適用於水運類),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將僅適用於水運的術語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Incoterms® 2010 對每個術語都新加了指導性說明。  該說明主要解釋了何時適用本術語以及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其他術語,該術語合同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負擔何時轉移,買賣雙方之間的成本或費用以及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事宜,以及雙方應當明確規定交貨的具體地點和未能規定所引起的費用的負擔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導性說明”中,Incoterms® 2010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自行明確風險轉移的臨界點,而非由Incoterms® 2010本身去規定這些臨界點。這就需要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Incoterms® 2010將INCOTERMS 2000 中的DAF、DES、DEQ和DDU 4個術語刪除,新增DAT、DAP兩個術語,共解釋了11種貿易術語的含義。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釋,DAT 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終端交貨”。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點,如目的地的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並且賣方需要承擔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Incoterms® 2010 對DAT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終端(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卸貨之後,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釋,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貨”。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陸地的地名。  Incoterms® 2010 對DAP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貨義務。  注意,DAP合同下,賣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貨。  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DAP和DAT的差異並不明顯。  INCOTERMS2000 與Incoterms® 2010 對於其解釋的每種貿易術語下的買賣雙方各自的義務都分別列出十個專案。  但是Incoterms® 2010與INCOTERMS2000不同之處在於,賣方在每一專案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專案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並且各專案內容也有所調整。  由上頁中的圖表可以得知,第一項和第十項改動較INCOTERMS2000明顯。尤其是:  第十項要求賣方和買方分別要幫助對方提供包括與安全有關的資訊和單據,並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償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如在EXW項下,賣方協助買方辦理出口清關以及在DDP項下買方協助賣方辦理進口報關等,也包括為另一方清關而獲得必要單據所涉及的費用。  在第二項中也增加了與安全有關的清關手續。這主要是考慮到美國“9.11”事件後對安全措施的加強。為與此配合,進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須提前提供有關貨物接受安全掃描和檢驗的相關資訊,這一要求體現在A2/B2和A10/B10中。  對貨物風險轉移界限的調整:Inco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術語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的概念,不再規定風險轉移的臨界點,改為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而買方則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  新增連環貿易(String Sales):Inco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的指導性說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  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於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的單據而履行其義務,因此,新版本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也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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