毽球競賽規則-比賽細則 第一條比賽賽制 第一款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第三局採取每球得分制。 第二款比賽前選擇場區或發球權。第一局結束後雙方交換場地和發球權。 第三款決勝局開始前,正裁判員召集雙方隊長重新選擇場區或發球權。決勝局比賽中,任何一隊先得8分時兩隊應交換場地。交換時,不得進行場外指導。交換場區後,雙方隊員的輪轉位置不得變換。經記錄員查對後,由原發球隊員繼續發球。如未及時交換場區,一旦裁判員或一方隊長髮現時,應立即交換。比分不變。 第二條暫停 第一款比賽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暫停。 第二款暫停時,教練員可以在場地外進行指導,但場上隊員不得出場,也不得與場外其他任何人講話,場外人員不得進入場內。 第三款每局比賽中,每隊可以要求兩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不得超過30秒鐘。某隊在一局中請求第三次暫停,應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1分。 第三條換人 第一款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換人。換人時,場外人員不得向隊員進行指導,場內隊員不得離開場地。 第二款每個隊員在每一局比賽中換人不得超過三人次。 第三款替補隊員在上場前,應在記錄臺附近作好準備,換人時間不得超過15秒鐘,否則判該隊一次暫停。如該隊在該局已暫停過兩次,則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一分。 第四款教練員或隊長要求換人時,應向裁判員報告下場和上場隊員的號碼。 第五款比賽中因故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不能繼續參加該場比賽,可由替補隊員替換。如該隊在該局已換人三人次,或場外無人替換時,則判為負局。 第四條局間間隙 一局比賽結束,下局比賽開始前,中間最多可有2分鐘時間,供兩隊交換場地、換人和記錄員登記號碼,雙方教練員在不影響上述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場外指導。 第五條發球 第一款發球 發球隊員須站在本方發球區內,用手持球,將球拋起,用腳踢向對方場區,使比賽進行。發球隊員必須在發球區內發球,在球發出後才能進入場區。發球時2、3號隊員不得有任何掩護動作,否則,判由對方發球。 第二款發球失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判為發球失誤: 1。隊員發球時,踏及端線或發球區線及其延長線; 2。球未過網、觸網或觸及標誌杆; 3。球從網下穿過; 4。球從標誌及其延長高度以外過網; 5。球觸及任何障礙物,或在進入對方場區前觸及本隊隊員; 6。球落在界外; 7。發球延誤時間超過5秒鐘; 8。裁判員鳴哨後球墜落在地上。 第三款當發球隊失誤時,應判失發球權,由對方發球。 第四款重發球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重發球: 1。在比賽進行中,球掛在網上(最後一次擊球掛網除外); 2。在比賽進行中,毽毛和毽墊在飛行時脫離; 3。在裁判員鳴哨之前發球; 4。在比賽進行中,其他人或物品闖入場區。 第五款發球次序錯誤 當球發出後,裁判員發現隊發球次序錯誤,則判該隊失發球權,並恢復正確位置。如犯規隊已得分,應取消隊因該次發球次序錯誤所得的分數。 第六條輪轉順序 第一款某隊取得發球權時,應先按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然後由輪轉到1號位隊員發球。 第二款新的一局開始前,可以變換本隊隊員的輪轉順序,並填好位置表交給記錄員。 第七條比賽進行中的擊球與附加動作 第一款每隊在將球踢入對方場區前,在本方場區最多隻能有三人次共擊球四次。 第二款每個隊員可以連續擊球兩次。 第三款不得用手、臂觸球。但防守隊員在手臂下垂不離開軀幹的前提下,攔網時手球不判違例。 第四款球不得明顯地停留在隊員身體的任何部位。 [罰則]違反第十四條第一至四款均為違例,判由對方發球或得1分。 第八條網上球 在比賽進行中球觸及兩標誌杆以內的球網為好球,球觸標誌杆為失誤。 第九條觸網 第一款比賽進行中,隊員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兩標誌杆以內的球網,均為觸網違例。 第二款隊員擊球后,觸及標誌杆或標誌杆以外的球網、網柱、網繩或其他物體,不為違例。 第十條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 第一款過網擊球為犯規。 第二款比賽進行中,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進入對方場區的空間。 第三款隊員若用頭攻球時,必須在限制線以外,但落地時兩腳可落在限制線以內。防守隊員在限制區內,頭部無意識觸球過網不判違例。 第四款在比賽進行中,除腳以外,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觸及中線。腳不得完全越過中線。 第十一條死球與中斷比賽 第一款球觸地及違例為死球。 第二款中斷比賽:其他人或物品進入比賽場區;更換損壞的器材;運動員發生意外事故等。發生以上情況,裁判員應鳴哨,中斷比賽和恢復比賽。 第十二條計勝方法 第一款接發球隊失誤,應判對方得一分;發球隊失誤,則判由對方發球。 第二款某隊得15分並至少比對方隊得多2分時,則為勝一局。如比分是14比14,比賽應繼續進行,直至某隊領先2分,方為勝一局。 第十三條判定和申訴 第一款一場比賽中,正裁判員的判定是最終判決。 第二款只有場上隊長可以對裁判員的判罰當場提出詢問或要求解釋,正裁判員應及時予以解釋。 第三款申述比賽隊對裁判員的判罰有爭議,比賽時必須服從裁判員的裁判,比賽後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正裁判員亦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毽球競賽規則-比賽細則 第一條比賽賽制 第一款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第三局採取每球得分制。 第二款比賽前選擇場區或發球權。第一局結束後雙方交換場地和發球權。 第三款決勝局開始前,正裁判員召集雙方隊長重新選擇場區或發球權。決勝局比賽中,任何一隊先得8分時兩隊應交換場地。交換時,不得進行場外指導。交換場區後,雙方隊員的輪轉位置不得變換。經記錄員查對後,由原發球隊員繼續發球。如未及時交換場區,一旦裁判員或一方隊長髮現時,應立即交換。比分不變。 第二條暫停 第一款比賽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暫停。 第二款暫停時,教練員可以在場地外進行指導,但場上隊員不得出場,也不得與場外其他任何人講話,場外人員不得進入場內。 第三款每局比賽中,每隊可以要求兩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不得超過30秒鐘。某隊在一局中請求第三次暫停,應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1分。 第三條換人 第一款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教練員或隊長可以向裁判員要求換人。換人時,場外人員不得向隊員進行指導,場內隊員不得離開場地。 第二款每個隊員在每一局比賽中換人不得超過三人次。 第三款替補隊員在上場前,應在記錄臺附近作好準備,換人時間不得超過15秒鐘,否則判該隊一次暫停。如該隊在該局已暫停過兩次,則判該隊失發球權或對方得一分。 第四款教練員或隊長要求換人時,應向裁判員報告下場和上場隊員的號碼。 第五款比賽中因故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不能繼續參加該場比賽,可由替補隊員替換。如該隊在該局已換人三人次,或場外無人替換時,則判為負局。 第四條局間間隙 一局比賽結束,下局比賽開始前,中間最多可有2分鐘時間,供兩隊交換場地、換人和記錄員登記號碼,雙方教練員在不影響上述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場外指導。 第五條發球 第一款發球 發球隊員須站在本方發球區內,用手持球,將球拋起,用腳踢向對方場區,使比賽進行。發球隊員必須在發球區內發球,在球發出後才能進入場區。發球時2、3號隊員不得有任何掩護動作,否則,判由對方發球。 第二款發球失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判為發球失誤: 1。隊員發球時,踏及端線或發球區線及其延長線; 2。球未過網、觸網或觸及標誌杆; 3。球從網下穿過; 4。球從標誌及其延長高度以外過網; 5。球觸及任何障礙物,或在進入對方場區前觸及本隊隊員; 6。球落在界外; 7。發球延誤時間超過5秒鐘; 8。裁判員鳴哨後球墜落在地上。 第三款當發球隊失誤時,應判失發球權,由對方發球。 第四款重發球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重發球: 1。在比賽進行中,球掛在網上(最後一次擊球掛網除外); 2。在比賽進行中,毽毛和毽墊在飛行時脫離; 3。在裁判員鳴哨之前發球; 4。在比賽進行中,其他人或物品闖入場區。 第五款發球次序錯誤 當球發出後,裁判員發現隊發球次序錯誤,則判該隊失發球權,並恢復正確位置。如犯規隊已得分,應取消隊因該次發球次序錯誤所得的分數。 第六條輪轉順序 第一款某隊取得發球權時,應先按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然後由輪轉到1號位隊員發球。 第二款新的一局開始前,可以變換本隊隊員的輪轉順序,並填好位置表交給記錄員。 第七條比賽進行中的擊球與附加動作 第一款每隊在將球踢入對方場區前,在本方場區最多隻能有三人次共擊球四次。 第二款每個隊員可以連續擊球兩次。 第三款不得用手、臂觸球。但防守隊員在手臂下垂不離開軀幹的前提下,攔網時手球不判違例。 第四款球不得明顯地停留在隊員身體的任何部位。 [罰則]違反第十四條第一至四款均為違例,判由對方發球或得1分。 第八條網上球 在比賽進行中球觸及兩標誌杆以內的球網為好球,球觸標誌杆為失誤。 第九條觸網 第一款比賽進行中,隊員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兩標誌杆以內的球網,均為觸網違例。 第二款隊員擊球后,觸及標誌杆或標誌杆以外的球網、網柱、網繩或其他物體,不為違例。 第十條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 第一款過網擊球為犯規。 第二款比賽進行中,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進入對方場區的空間。 第三款隊員若用頭攻球時,必須在限制線以外,但落地時兩腳可落在限制線以內。防守隊員在限制區內,頭部無意識觸球過網不判違例。 第四款在比賽進行中,除腳以外,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觸及中線。腳不得完全越過中線。 第十一條死球與中斷比賽 第一款球觸地及違例為死球。 第二款中斷比賽:其他人或物品進入比賽場區;更換損壞的器材;運動員發生意外事故等。發生以上情況,裁判員應鳴哨,中斷比賽和恢復比賽。 第十二條計勝方法 第一款接發球隊失誤,應判對方得一分;發球隊失誤,則判由對方發球。 第二款某隊得15分並至少比對方隊得多2分時,則為勝一局。如比分是14比14,比賽應繼續進行,直至某隊領先2分,方為勝一局。 第十三條判定和申訴 第一款一場比賽中,正裁判員的判定是最終判決。 第二款只有場上隊長可以對裁判員的判罰當場提出詢問或要求解釋,正裁判員應及時予以解釋。 第三款申述比賽隊對裁判員的判罰有爭議,比賽時必須服從裁判員的裁判,比賽後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正裁判員亦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