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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飄逸人生之旅

     以舊換新屬於以貨易貨行為,但如果收到的補價佔換出資產公允價的25%,則不能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而應按銷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在實際工作中,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衝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例】某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視機零售價3510元/臺(含增值稅),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電視機作價1000元,交差價2510元就可換回全新電視機。當月採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視機100臺,增值稅稅率17%,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51000    庫存商品—舊電視機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牌電視機         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收回的舊電視機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也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款。  【例】某企業銷售腳踏車含稅價234元/輛,若購貨者交還同型號舊腳踏車均作價50元/輛,交差價184元即可購買新腳踏車。2003年11月,企業採用這種方式銷售腳踏車100輛。請問:對上述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00輛腳踏車含稅售價=100×200×1.17=23 400(元)  100輛舊車作價=100×50=5 000(元)  應補差價款=23400-5000=18 400(元)  借:銀行存款                  18400    庫存商品——舊腳踏車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鑑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徵收率)×徵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3%)×3%=2010(元)  主營業務收入計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9000    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2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金銀首飾       879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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