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屬於以貨易貨行為,但如果收到的補價佔換出資產公允價的25%,則不能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而應按銷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在實際工作中,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衝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例】某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視機零售價3510元/臺(含增值稅),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電視機作價1000元,交差價2510元就可換回全新電視機。當月採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視機100臺,增值稅稅率17%,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51000 庫存商品—舊電視機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牌電視機 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收回的舊電視機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也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款。 【例】某企業銷售腳踏車含稅價234元/輛,若購貨者交還同型號舊腳踏車均作價50元/輛,交差價184元即可購買新腳踏車。2003年11月,企業採用這種方式銷售腳踏車100輛。請問:對上述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00輛腳踏車含稅售價=100×200×1.17=23 400(元) 100輛舊車作價=100×50=5 000(元) 應補差價款=23400-5000=18 400(元) 借:銀行存款 18400 庫存商品——舊腳踏車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鑑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徵收率)×徵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3%)×3%=2010(元) 主營業務收入計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9000 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2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金銀首飾 879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10
以舊換新屬於以貨易貨行為,但如果收到的補價佔換出資產公允價的25%,則不能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而應按銷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在實際工作中,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衝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例】某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視機零售價3510元/臺(含增值稅),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電視機作價1000元,交差價2510元就可換回全新電視機。當月採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視機100臺,增值稅稅率17%,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51000 庫存商品—舊電視機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牌電視機 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收回的舊電視機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也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款。 【例】某企業銷售腳踏車含稅價234元/輛,若購貨者交還同型號舊腳踏車均作價50元/輛,交差價184元即可購買新腳踏車。2003年11月,企業採用這種方式銷售腳踏車100輛。請問:對上述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00輛腳踏車含稅售價=100×200×1.17=23 400(元) 100輛舊車作價=100×50=5 000(元) 應補差價款=23400-5000=18 400(元) 借:銀行存款 18400 庫存商品——舊腳踏車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鑑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徵收率)×徵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3%)×3%=2010(元) 主營業務收入計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9000 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2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金銀首飾 879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