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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管款項是指單位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款項。一般來說,學校類會計主體發生代管款項型別的經濟事項較為常見。因此,不同於一般的企事業單位將零星發生的代管款項透過“其他應付款”科目來核算,學校類會計主體單獨設定了“代管款項”一級會計科目。現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和《中小學校會計制度》都對該科目的使用做了原則性規定,包括核算範圍、明細核算要求、主要賬務處理方法等。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代管款項核算高等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包括黨費、團費、學會(協會)會費等,學校應當按照代管款項的類別、專案等進行明細核算。收到其他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管的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代管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高等學校代為管理的款項餘額。

    《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規定,代管款項核算中小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包括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交付的教科書費、作業本費、食堂伙食費等代收費,以及黨費、團費等代管經費,學校應當按照教科書費、作業本費、食堂伙食費以及黨費、團費等代管款項類別進行明細核算。代收各類代管款項,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或退回代管款項,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中小學校各類代管款項尚未支付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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