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出登出申請;
2、區縣住建委初審;
3、市住建委行政綜合服務大廳人員資格視窗複審並開具受理單;
4、申請移交住建委註冊中心,證書登出成功。
業務流程:
(一)受理、初審:主體是區(縣)住建委。
初審材料:
1.《二級建造師登出申請表》;
2.註冊證書原件及執業印章;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覆印件。
初審標準:
1.提交網上資訊;
2.影印件是否每一頁加蓋企業公章。
初審時限:
(一)、5個工作日。
(二)、複審、備案登出:複審主體是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綜合服務大廳人員資格視窗;備案登出主體是註冊中心。
複審材料:
1、《建造師登出申請表》;
2、註冊證書原件及執業印章;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覆印件。
複審標準:
1.檢視複審材料是否齊全;
2.檢視申請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處是否加蓋齊全;
3.檢視區(縣)住建委資料是否提交;
4.檢視申請表中區(縣)住建委簽字蓋章處是否簽字蓋章。
備案登出:
材料移交註冊中心在網上備案登出。
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出手續。申報程式步驟如下:
步驟一:填報並提交網上變更資訊。
登入個人使用者→點登出註冊,上報企業
登入企業使用者→點登出註冊,選擇人員點上報市級,列印申請表
步驟二:提交以下書面申請資料。
1、《建造師登出註冊申請表》;
2、建造師註冊證書及執業印章原件、影印件;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原件、影印件。
聘用企業將《申請彙總表》、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申請人的申請表必須是在當地建造師註冊管理系統上申報成功後,透過網上列印的帶有條形碼的申請表,否則不予受理。
(二)取得建造師臨時證書的人員,同樣可以申報登出註冊。
建造師登出註冊不收取費用。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登出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登出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1、申請人提出登出申請;
2、區縣住建委初審;
3、市住建委行政綜合服務大廳人員資格視窗複審並開具受理單;
4、申請移交住建委註冊中心,證書登出成功。
業務流程:
(一)受理、初審:主體是區(縣)住建委。
初審材料:
1.《二級建造師登出申請表》;
2.註冊證書原件及執業印章;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覆印件。
初審標準:
1.提交網上資訊;
2.影印件是否每一頁加蓋企業公章。
初審時限:
(一)、5個工作日。
(二)、複審、備案登出:複審主體是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綜合服務大廳人員資格視窗;備案登出主體是註冊中心。
複審材料:
1、《建造師登出申請表》;
2、註冊證書原件及執業印章;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覆印件。
複審標準:
1.檢視複審材料是否齊全;
2.檢視申請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處是否加蓋齊全;
3.檢視區(縣)住建委資料是否提交;
4.檢視申請表中區(縣)住建委簽字蓋章處是否簽字蓋章。
備案登出:
材料移交註冊中心在網上備案登出。
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
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出手續。申報程式步驟如下:
步驟一:填報並提交網上變更資訊。
登入個人使用者→點登出註冊,上報企業
登入企業使用者→點登出註冊,選擇人員點上報市級,列印申請表
步驟二:提交以下書面申請資料。
1、《建造師登出註冊申請表》;
2、建造師註冊證書及執業印章原件、影印件;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原件、影印件。
聘用企業將《申請彙總表》、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申請人的申請表必須是在當地建造師註冊管理系統上申報成功後,透過網上列印的帶有條形碼的申請表,否則不予受理。
(二)取得建造師臨時證書的人員,同樣可以申報登出註冊。
建造師登出註冊不收取費用。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登出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登出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