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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鴻儒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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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張晨陽
我要是說提出這種問題的人,或者總把這種話放在嘴邊的人大腦進水,他準是不服。但是,事實卻是如此。
為了以正視聽,對這個愚蠢的看法,我還是多嘮叨兩句。
先說這個“吃”字。
如果說你打工是“吃老闆”,你認可嗎?
如果說醫生吃患者,老師吃學生,各位以為如何?市場經濟,除了法律特殊保護的人群外,沒有誰可以獲得“免費的午餐”,無論你是誰,只要你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包括知識服務就應當付費。律師作為提供法律專業服務的人員,透過提供法律服務而獲取報酬,與其他透過提供合法服務獲得報酬的工作一樣,既談不上特別高尚,也不卑賤。
《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哪位要真是遇到了原告被告通吃的律師,可以向司法局舉報,讓這種律師敗類吃不了兜著走,但不應在這裡毫無證據抹黑律師這個職業。
律師既從原告獲得報酬,也可以從被告獲得報酬,但絕不應是在同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再傻,也不會向對方律師支付報酬。除非他透過買通對方當事人的律師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凡是在案件中能夠被對方當事人收買的律師都是律師中的敗類,是混蛋!哪行哪業都有這種吃裡扒外的混蛋,律師中的這種混蛋,比其他行業來說人數只會更少。以因為,一是想在一個案件中原告被告通吃,操作難度大,二是碰到傻瓜的機率極低。
最近開庭的一個案子,等待籤開庭筆錄時,對方當事人看我的當事人沒在身邊,走過來對我說“中午我請你吃飯,他(我的當事人)是個窮鬼,請不起你。”“我家有很多企業,我請你做我的法律顧問。”我只是笑笑,二十多年的律師了,能信這些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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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糊塗時塗糊不
依題主所問,律師應該是冒著風險吃了原告吃被告的。
作為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只享有授權後的代理權,一旦依法成為一方代理人,訴訟一方又怎麼可能相信對手方的代理人呢?據此,作為代理人的律師在沒有裁判權的情況下他怎麼可能吃了原告吃被告呢?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
十分鐘前一個曾經的朋友來電詢問:一個交通事故逃逸案(受害人已死亡)的受害人慾請律師代理事故處理,在責任認定書都沒有拿到手的情況下,該律師就稱,為了防止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不如與對方接受調解,將案件賠償數額圈定在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內,以確保得到賠償。
我的回答是:該律師與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有聯絡,不能請該律師為受害人的代理人。
本人以為,就這個朋友詢問的事情而言,如果該案受害人請了該律師為自己的代理人,這個律師就有可能正常獲得代理費,而背後還會拿到交通肇事者的感謝費。就不知道這樣的情況算不算吃了原告吃被告?
本人還以為,如果該律師代理成真,如果該律師的操作手法成真,一旦遭到投訴,該律師就有可能遭受滅頂之災。因此,也可以說:如果律師的確兩邊吃,也是冒著風險吃了原告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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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荒唐的說法竟然常常被腦殘們信手拈來,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律師執業,首先要滿足《律師法》的條件、同法之39條的對辯護業務禁止性規定,以及律師執業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律師同時或先後,或同所的同事擔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例外的情形有,但非常少見。
所以,吃完原告吃被告的胡說八道之詞,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