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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國際商標分類,第16類和第41類分別為以下內容:

    第十六類 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製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傢俱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膠物品(不屬別類的),印刷鉛字,印版[註釋] 本類主要包括紙、紙製品和辦公用品。尤其包括:切紙刀;油印機;包裝用塑膠紙、塑膠提兜和塑膠袋。尤其不包括:某些紙製品或紙板製品(查閱按字母排佇列的分類表) ;顏料(第二類);藝術家用手工用具(如修平刀、雕塑剪)(第八類)第四十一類 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註釋] 本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團體提供的人或動物智力開發方面的服務,以及於娛樂或消遣時的服務. 尤其包括;有關人員教育或動物訓練的各種形式的服務;旨在人們娛樂、消遣或文娛活動的服務.為文化和教育目的向公眾展示可視藝術作品或文學作品。也就是說第16類的商標為商品商標,主要在於區分紙質產品其物質本身的商品,例如我們熟知的Aa紙張、紅楓筆記本等;而第41類的商標為服務類商標,主要在於區分某種服務的提供商,如新東方教育、昂立培訓等。而商標侵權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在於是否構成“混淆”。如果依照題目中所說,假定該商標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以“非常好”同時註冊為“書籍”和“書籍出版”,則產生以下情形:(1)在不同商標分類中的商標相同,在該種情況下,無論兩個商標是否屬於同一種類別,均可以構成商標侵權,一般來說註冊在先的商標為商標合法使用者(除商標異議確定在先商標為惡意註冊予以撤銷的情形)。(2)假定兩個商標為普通商標,且兩者並不相同,僅僅是相似,或使用另一商標的文字或部分圖案。在國際商標分類中,不同的分類之間一般界定比較明顯,由於兩類商標涉及領域並不相同(前一類為商品類商標,後一類為服務性商標),那麼根據一般公眾理解來看,並不能輕易產生商標的混淆,因此在不同的分類中即使商標有些相似,也不能當然構成商標侵權。(3)假定註冊在先的商標系馳名商標,若另一商標足以讓公眾產生混淆,則不論近似商標與在先的馳名商標是否屬於同種分類,在商標法的馳名商標特殊保護之中,均構成商標侵權。PS:1、以上商標近似指法院認定足以產生混淆。2、根據題目中補充的圖片,這個是類似群,是指在同一分類之中,比較近似的商品。從編號中就可以看出來,這些商品均屬於第16類之中。但對於第16類和第41類分類最明顯的區分還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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