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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20320951631

    申請人同時具備的條件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離異;

    2、申請人與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子女應年滿18週歲(申請人與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順序可參照《繼承法》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辦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協商一致的意見辦理);

    3、申請人與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戶籍,戶籍須滿2年以上;

    4、申請人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申請人在中心城區無住房;

    6、申請人家庭屬於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標準與當年申請公租房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相同;屬法院判決確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個條件限制,按法院判決辦理。

    申請辦理更名時應提交的資料

    1、更名申請書;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3、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登出證明(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4、符合更名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協商簽訂的同意更名的協議書;

    5、住房情況證明;

    6、直管公房租賃合同;

    7、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件(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8、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檢視原件留影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和離婚證(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9、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10、與原承租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的,提供關係證明資料。

    1.申請人向所管轄房管站房管員遞交申請報告,房管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並簽署處理意見;

    2.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賃管理科對申請人的居住情況和房屋狀況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

    3.調查核實後,房管所簽署意見報租賃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稽核。由公房管理處按受理批次報市房管局審批;

    4.經市房管局批准後,由房管所將更名的基本情況在房屋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間7天;

    6.租賃管理科辦理完更名手續後,及時將相關資料與資訊傳遞至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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