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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微語農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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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是智慧財產權,並不是誰都可以生產、經營。審定一個新品種花費的人力、物力巨大,如果其他的企業隨意的生產、銷售那麼品種審定的個人和企業的損失是巨大的。
品種在審定之後,品種審定的個人或者企業可以選擇將品種的生產、經營權出售或者自主保留。比如說,A公司透過多年的努力審定了一個玉米品種,在審定結束之後可以在適宜的地區進行銷售。這種情況下,這個審定品種的生產、經營權都在A公司。如果沒有A公司的授權,其它的企業或者個人沒有權利進行這個品種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否則的話,就是違法,侵犯了A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是要吃官司的。
但是,如果A公司將審定的品種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之後,B公司就可以合法的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了。除此之外,B公司還可以授權下面的經銷商進行經營。如果C公司看這個品種市場前景不錯,想要獲得這個品種的生產經營權,就需要與B公司進行協調,是採取入股合作或者是採取品種生產經營權轉讓都可以。但是都需要經過B公司的許可之後才可以進行。
比較典型的,就是美國的先鋒公司在國內的生產經營模式,先後與敦煌種業、登海種業進行合作推廣其自有的玉米品種,先後成立登海先鋒種業和敦煌先鋒種業,這也意味著敦煌種業和登海種業獲得了美國先鋒公司的許可,與其合作一同開發先鋒公司的玉米種子,在國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而其它的一些種業售賣的一些與先鋒公司的種子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行為都是違法的。只不過國內的種子公司規模較小、數量較多,這些大公司沒有那麼多精力進行追查罷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根據國家2000年頒佈的《種子法》,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實行審定製度,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透過的,不得釋出廣告,不得經營、推廣。一般來講,育種家育成的品種要經過嚴格的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表現突出才能透過審定,推廣種植沒有風險。
品種保護同專利一樣,是一種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屬於財產權確認範疇,完全由植物新品種所有權人自願申請,新品種所有人是否獲得品種權,不影響新品種的生產推廣銷售;品種審定是一種行政許可制度,具有市場準入的強制性,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審定作物範圍的新品種必須經過審定後,才能進入生產推廣銷售,否則,將受到行政處罰。
國家授予的品種權,在一定期限範圍內,品種權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他人未經品種權人許不得生產銷售授權品種,否則屬於侵權行為,將承擔侵權責任。品種審定是一個行政准入制度,透過審定的品種,只表示主管部門批准該品種在一定範圍可以生產推廣銷售,申請人對審定品種不享有壟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