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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種田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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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種鑄糧基
首先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農民不可以種植沒有審定的品種,同時農民也不清楚哪個品種是否通過了審定,沒有審定透過的品種是不允許上市銷售的,既然沒有審定透過,說明該品種存在一定的缺陷,不符合審定標準要求,市場上沒有賣的農民也不會獲得的。
其次農民如果種植了沒有審定的品種,也不會違反法律,如果該品種表現好農民獲得高產,可以增加收入是好事,如果表現不好造成減產損失,向農民提供未審定種子的個人或者單位要負責任。
再次是國家允許未審定品種進行小面積試驗,主要農作物種子水稻、玉米、小麥沒有審定的品種不允許大面積推廣種植。現在的審定渠道有國家審定、省級審定、綠色通道、聯合體審定,相鄰生態區還可以引種,常規農作物種子不需要審定而是需要認定透過。
國家實行的種子審認定製度,是為了更好地為選擇良種把關,防止有缺陷、不穩定、抗性差品種流入市場,坑害農民,給農業生產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是否允許農民種植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種了以後會有什麼後果?
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某一個新品種經過公司內部試驗表現不錯,還沒有完成官方審定程式,提前銷售給農民。對這類品種農民可以去種。一旦出了問題,完全由種子經銷商負責,因為他的銷售行為是違法的。實踐上也是這麼處理的。但作為農民索賠過程也很麻煩,除非你對這個品種特別託底,特別青睞,知道該品種表現好,可以給你帶來好收成,否則不要趟這個渾水。還有要注意,如果是小公司,除了嚴重問題很可能會跑路。
第二種情況,該品種已經在一個省審定了,比如在遼寧省審定了,吉林省的農民到遼寧省去買,種在自己黑龍江的農田裡。這種情況種子經銷商的經營行為是合法的,沒有過錯。農民的行為屬於“越區種植”,出了問題種子公司一概不負責任。
第三種情況和第二種情況類似。是種子公司到吉林省設點銷售只在遼寧省審定的品種的種子,這個屬於“越區銷售”,出了問題由種子公司負責。
農作物品種審定是種子管理部門對種子公司和科研單位育成品種進入市場的一個准入門檻,只有經過官方試驗體系“證明”優於“對照”品種(一般是當前推廣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才允許進入市場,其目的是為農民把關。只是說國家審定的品種太多,透過審定的標準也越來越低,這個“證明”過程不是那麼嚴謹。審定的品種也只有極少部分是優秀的,大部分品種都是經過一兩年就被淘汰了。沒有透過審定的品種,基本上都沒有多少價值,不鼓勵農民去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