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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40032051647

    根據表述,回答如下:1. 春節法定節假3天,不是7天,具體包括農曆初一至初三即2月8日至2月10日。按國家通知,2016年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與2月14日(星期日)上班。其中,法定節假日3天,屬於帶薪假日;4天是雙休日,屬於非帶薪假日。2. 公司從1號開始放假放到16號,共計16天,2月份應出勤天數是日曆天數扣除法定節假日與雙休日後的差額。單位多放9天假,屬於額外福利不屬於員工事假,應計入實際出勤天數正常發工資,不能因放假扣工資。若雙休日上班且沒有調休,按不低於工資標準的200%計算加班工資;若法定節假日上班無論是否調休,按不低於工資標準的300%計算加班工資。3. 針對勞動合同上寫的是雙休其實是單休的情況,如果單位予以調休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反之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主張加班工資,員工應就加班事實舉證。倘若單位有嚴格的加班審批制度,員工自主加班,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不會支援。4. 您可根據上述說明,評估個人情況,理性作出判斷。若事出有因,證據確鑿,可向單位要求支付加班工資;若溝通無果,協商破局,可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勞監依法處理;若勞而無功,可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透過仲裁途徑維權。當然,任何維權的措施和舉動,可能意味著您與公司的關係進入到不確定狀態,輕重緩急如何拿捏您可以仔細斟酌。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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