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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消防類

    一、消防防火類基本要求:

    1、小學生不得玩火:

    (1)是不能帶火柴或打火機等火種;

    (2)是不得隨意點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處用火;

    (3)是不得在公共場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許將點燃的鞭炮亂扔。在火災現場,小學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的逃離。

    2、火災的處理辦法:

    家中起火,不要慌張,應根據火情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如果炒菜時油鍋起火,迅速將鍋蓋緊緊蓋上,使鍋裡的油火因缺氧而熄滅,不可用水撲救。房間內起火時,不能輕易開啟門窗,以免空氣對流,形成大面積火災。

    紙張、木頭或布起火時,可用水來撲救,而電器、汽油、酒精、食用油著火時,則用土、沙泥、乾粉滅火器等滅火。若火勢已大,必須立即報火警。被火圍困時,應視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法脫離險境,如俯下身體,用溼布捂鼻。

    3、發生火災及時報警:

    如果發現火災發生,最重要的是報警,這樣才能及時撲救,控制火勢,減輕火災造成損失。火警電話的號碼是119。這個號碼應當牢記,在全國任何地區,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火警的電話號碼都是一樣的。格根據這個號碼,每年的11月9日,被確定為消防安全日。

    不能隨意撥打火警電話,假報火警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在沒有電話的情況下,應大聲呼喊或採取其他方法引起鄰居、行人注意,協助滅火或報警。

    4、遭遇火災應採取正確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減少人身傷亡損失:

    (1)一旦身受火災危脅,千萬不要驚慌失措,要冷靜地確定自己所處位置,根據周圍的煙、火光、溫度等分析判斷火勢,不要盲目採取行動。

    (2)身處平房的,如果門的周圍火勢不大,應迅速離開火場。反之,則必須另行選擇出口脫身(如從視窗跳出),或者採取保護措施(如用水淋溼衣服、用溫溼的棉被包住頭部和上身等)以後再離開火場。

    (3)身處樓房的,發現火情不要盲目開啟門窗,否則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處樓房的,不要盲目亂跑、更不要跳樓逃生,這樣會造成不應有的傷亡。可以躲到居室裡或者陽臺上。緊閉門窗,隔斷火路,等待救援。有條件的,可以不斷向門窗上澆水降溫,以延緩火勢蔓延。

    (5)在失火的樓房內,逃生不可使用電梯,應透過防火通道走樓梯脫險。因為失火後電梯豎井往往成為煙火的通道。並且電梯隨時可能發生故障。

    (6)因火勢太猛,必須從樓房內逃生的,可以從二層處跳下,但要選擇不堅硬的地面,同時應從樓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緩衝,然後再順窗滑下,要儘量縮小下落高度,做到雙腳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況下、可以將繩索(也可用床單等撕開連線起來)一頭系在窗框上,然後順繩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時。儘量採取保護措施,如用溼毛巾捂住口鼻、用溼衣物包裹身體。

    擴充套件資料:

    消防法有關規定:

    1、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3、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6、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群眾疏散的義務。

    7、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

    8、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9、違反本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 # 晴也一

    行走須知 :

    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準在道 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乘車須知 :

    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 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 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 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騎車須知 :

    1、未滿十二週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腳踏車、三輪車; 2、拐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拐彎; 3、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車輛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5、要經常檢查車子效能,響鈴、剎車或其他部件有問題時不能騎車,應及時修理; 6、不準撐傘騎車,不準騎車帶人; 7、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車; 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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