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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石小石的槓精生活

    一階段

    清末新式法學教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紀60年代清政府設立的京師同文館時期。以奕、曾國藩、李鴻章等為代表的洋務派在辦外交過程中深感培養新型人才已成為當務之急。他們認為,與外華人打交道,“今語言不通,文字難辨,一切隔膜”。為“不受人欺矇”,“必先諳其語言文字”,所以清政府應著手培養通譯,設立專門的教育機構,聘請洋人為教員,以造就自己可靠的翻譯人才。1862年7月11日,京師同文館正式開館教習,時有學生10人。該館作為中國第一所具有近代意義的高校,在後來的教學中,科目設定由最初的教授外國語言文字,發展到開設有關自然科學、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課程,不過類似於今天意義上的法學專業還不存在。由於外交活動的實際需要,法學科目僅限於國際法,並且為便於學生將來工作中的掌握,國際法課程也只開設於學生畢業的前夕。法律教學活動的開展使得華人以國際法為切口,開始較系統地從“學理”的角度來研習近代西方的法學知識,近代意義上的法學也正依此而逐漸地萌芽。

    二階段

    戊戌變法前後,在維新人物的倡導下,清末的近代法學教育與法學進入一個較快的發展時期。維新派批評統治者無能,使得偌大的中國,“惟敵之命,聽客求取”。他們認為“大抵諸國皆以變法而強,守舊而亡”。“欲做到翻然變計”,“當以開創之勢治天下,不當以守成之勢治天下”,因此需“全變”,“變其本”,從政治、經濟、軍事、社會風俗、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方面著手進行徹底的改革。在法律方面,採用“西人之學,以文明我中國”。學習日本“援照西法,廣開學堂書院,不特陸軍、海軍將皆取材於學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諸員,亦皆取材於律例科”。1895年,盛宣懷籌劃的天津中西學堂自舉辦時起,即於學堂的章程中舉列了“律例學門”,初步具備後來的法律系的形態。律例學門在課程的設定上,繼上海格致書院之後,進一步突破“萬國公法”的範圍,擴大到“大清律例”、“法律通論”、“羅馬律例”、“英國合同法”、“英國罪犯律”、“商務律例”等法學科目。

    三階段

    20世紀初,清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在法制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變革,實現了由傳統的封建法制體系向近代的資本主義法制體系的過渡。但沈家本、伍廷芳又認為:“法律成而無講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專設學堂培養人才不可。”並且,隨著科舉制度的廢除和中國近代第一個正規學制——“癸卯學制”的頒行,近代法學教育進入了蓬勃發展階段。僅1901至1902年間,各省就籌辦了山東大學堂等18所省級大學堂。很多學堂都開設有法律方面的課程。在實行專門化法學教育的學堂方面,除沈家本等創立的京師法律學堂外,清政府又模仿日本,設司法速成學校,在京師和各地舉辦了大批的法政學堂,從而使法學教育呈現出空前繁榮的景象,法學教育的內容在科目的安排上也表現得更為細緻與專業化。

    四階段

    辛亥革命後,法學家獲得了施展才能的平臺1911年的辛亥革命,不僅推翻了清朝的專制帝制,也結束了禁錮人們思想與文化發展的專制統治,開創瞭解放思想與文化意識的新的紀元。民國成立後,相對寬鬆的政治環境與自由探討的較為輕鬆的學術氛圍有利於學術的自由發展,造就了群星燦爛的一代學術大師。法學界也同樣出現了一批著名的法學家,他們既承擔著繁榮法學的重擔,同時又是立法工作的實際組織者和領導者,對於六法體系的最終完成,起了重要的作用。其中首推王寵惠。王寵惠之外,王世傑、江庸、吳經熊、史尚寬等均為民國時期的法學大家,不僅著作豐碩,而且於立法工作卓有貢獻。民國時期的法學家除關注專業的研究外,也致力於各種部門法的制定工作。如果說晚清修律只是初建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民國時期經過法學家的努力,透過各種部門法的制定和修訂,最終完成了中國近代仿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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