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舉措,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現將調整後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予以公佈。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辦理型式批准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計量器具不再辦理型式批准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強制檢定”和“型式批准、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工作計量器具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在《目錄》型式批准範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程式;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對不在《目錄》強制檢定範圍內的工作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檢定的,繼續完成檢定工作。
四、根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結構特點和使用狀況,強制檢定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1.只做首次強制檢定。按實施方式分為:只做首次強制檢定,失準報廢;只做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
2.進行週期檢定。
五、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週期,由相應的檢定規程確定。凡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週期做了修訂的,應以修訂後的檢定規程為準。
其中,電動汽車充電樁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實行強制檢定。鼓勵各地方對其具體強制檢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強檢方式、強檢範圍及說明見《目錄》。
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釋出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19年第48號)廢止,其中第四項廢止的相關檔案依然廢止。
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舉措,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現將調整後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予以公佈。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辦理型式批准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計量器具不再辦理型式批准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強制檢定”和“型式批准、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工作計量器具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在《目錄》型式批准範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程式;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對不在《目錄》強制檢定範圍內的工作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檢定的,繼續完成檢定工作。
四、根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結構特點和使用狀況,強制檢定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1.只做首次強制檢定。按實施方式分為:只做首次強制檢定,失準報廢;只做首次強制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
2.進行週期檢定。
五、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週期,由相應的檢定規程確定。凡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週期做了修訂的,應以修訂後的檢定規程為準。
其中,電動汽車充電樁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實行強制檢定。鼓勵各地方對其具體強制檢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強檢方式、強檢範圍及說明見《目錄》。
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釋出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19年第48號)廢止,其中第四項廢止的相關檔案依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