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
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
實質性內容。
提交投標截止時間以後,投標檔案即不得被補充、修改,這是一條基本規則。但評標時,
若發現投標檔案的內容有含義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的
情形,評標委員會則應通知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說明,以確認其正確的內容。對於明顯打字(書
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評標委員會應允許投標人補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標人的答覆均
應採取書面的形式。投標人的答覆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然而,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僅僅是對上述情形的解釋和補正,不得有下列行為:(1)超
出投標檔案的範圍。如,投標檔案沒有規定的內容,澄清的時候加以補充;投標檔案規定的是
某一特定條件作為某一承諾的前提,但解釋為另一條件,等等。(2)改變或謀求、提議改變投標
檔案中的實質性內容。所謂改變實質性內容,是指改變投標檔案中的報價、技術規格(引數)、
主要合同條款等內容。這種實質性內容的改變,目的就是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成為符合要
求的投標,或者使競爭力較差的投標變成競爭力較強的投標。例如,在挖掘機招標中,招標文
件規定發動機冷卻方式為水冷,某一投標人用風冷發動機投標,但在澄清時,該投標人堅持說
是水冷發動機。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標檔案較多,則可以召開澄清會,在澄清會上由評標委員會分別單獨對
投標人進行質詢,先以口頭形式詢問並解答,隨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投標人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做出正式書面答覆。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
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
實質性內容。
提交投標截止時間以後,投標檔案即不得被補充、修改,這是一條基本規則。但評標時,
若發現投標檔案的內容有含義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的
情形,評標委員會則應通知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說明,以確認其正確的內容。對於明顯打字(書
寫)錯誤或純屬計算上的錯誤,評標委員會應允許投標人補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標人的答覆均
應採取書面的形式。投標人的答覆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然而,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僅僅是對上述情形的解釋和補正,不得有下列行為:(1)超
出投標檔案的範圍。如,投標檔案沒有規定的內容,澄清的時候加以補充;投標檔案規定的是
某一特定條件作為某一承諾的前提,但解釋為另一條件,等等。(2)改變或謀求、提議改變投標
檔案中的實質性內容。所謂改變實質性內容,是指改變投標檔案中的報價、技術規格(引數)、
主要合同條款等內容。這種實質性內容的改變,目的就是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成為符合要
求的投標,或者使競爭力較差的投標變成競爭力較強的投標。例如,在挖掘機招標中,招標文
件規定發動機冷卻方式為水冷,某一投標人用風冷發動機投標,但在澄清時,該投標人堅持說
是水冷發動機。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標檔案較多,則可以召開澄清會,在澄清會上由評標委員會分別單獨對
投標人進行質詢,先以口頭形式詢問並解答,隨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投標人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做出正式書面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