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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月夜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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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築律師團
關於施工中的增項問題,在施工前應該要求發包人或監理給予簽證,否則可以拒絕施工;如果在施工前發包人沒有就增項出具簽證,而且已經施工完畢,那麼建議儘快補籤或者在工程例會上提出,並保留會議檔案。
至於增項產生的工程款應該何時支付,首先應看合同如何約定,一般應該約定隨當期的工程款支付節點支付。如果沒有約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發包人支付(可以採用傳送書面函件的方式,既可以固定事實,也可以表明要求);但是從實踐中來看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發包人向承包人隨時支付增項工程款的可能性很小,這筆錢很可能要到最終結算時進入結算價。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書面材料證明增項的工程量及最終價格,可以先不給,但一定要確認好!否則人員換了一茬又一茬,最後誰還知道這事?
不吹不黑,我來認真回答每一個問題。
其實你說的這個是個最常見的工程結算問題或糾紛。一般的解決方法如下:
1、看看這部分增量,是否屬於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如果是,規範整理增量的證明性資料,然後找監理簽證
2、如果這部分增量,不屬於合同約定的範圍,則必須要經過甲方籤認後,方可再規範整理增量的證明性資料,最後找監理簽證
3、簽證後的增量,規範向甲方提交,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不進行辦理,建議竣工結算(個人經驗,最好是拿到結算款後)提交促裁或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據本人經驗來看,上述流程雖然有很大機率能讓你獲得應得的變更籤證款,但往往也會讓你在整個區域中揹負一個很壞的名聲,這點對於靠人脈和口碑的施工企業或勞務公司來說,往往是致命的。
所以是否採用,最好你要綜合欠款、索付的綜合效益來看,謹慎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