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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居民來大陸工作將和大陸居民一樣,不再需要辦理專門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2018年8月3日國務院宣佈了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其中包括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事項。國務院臺辦發言人馬曉光表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我辦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積極調研,認真聽取廣大臺胞的意見建議,經報請國務院同意,決定取消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需辦理就業許可的相關規定。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一、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二、各地要完善相關制度,將港澳臺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參照內地(大陸)勞動者對其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加強就業失業統計監測,為有在內地(大陸)就業創業意願的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開業指導、創業孵化等服務。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系統的改造升級,支援港澳臺人員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註冊登入,提供求職招聘服務。三、各地要加強工作部署和政策宣傳,及時幫助轄區內用人單位和港澳臺人員瞭解掌握相關政策規定,依法維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權益,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營造良好環境。四、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申請;對此前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發放證件的,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無需再申請辦理。2018年12月31日前,處於有效期內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仍可同時作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證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終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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