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二十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團的上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參考資料:中國共青團 > 團章
第十七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二十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團的上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准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參考資料:中國共青團 > 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