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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傍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通報,該院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獲悉該案後,崑山市檢察院連夜提前介入。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我的帖子都被刪了,所有這事件的帖子都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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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地球經濟堡壘

    崑山本地封殺不了的!以後不看電影了,只看這樣的影片,這種影片最真實!電影都是假的,假的就是騙人的,尤其被“人渣”的電影騙死人!

  • 2 # 柳暗花明奮鬥士

    當年我和他在一個工廠打工!同一個宿舍,同一條流水線!我們廠生產充氣娃娃!我在前面負責裝手和腳!他在後面負責裝B....!現在混的寶馬也有了!手下一幫馬仔!可惜!如果當年他換個工位也許不會有今天!

  • 3 # 賀氏吊裝全球總裁

    別人對我拳打腳踢,然後用刀砍我,只因刀落地被我撿起失手砍死了對方,然後我特麼竟然成了犯罪嫌疑人,真特麼可笑,那是不是以後我得等別人把我砍死我才能成為被害人

  • 4 # 半步論語

    請檢察機關搞清楚問題的性質,不是持刀傷人,而是奪刀自衛進而升級為無限制性自衛。不過反過來又有另外一個問題出來了,照這麼發展,以後遇到電瓶車主都應避讓,汽車車主都成弱勢群體了,道路上就成了電瓶車和火三輪的天下了。

  • 5 # zxm人生得意須盡歡

    看報到說於某某被刑事拘留就可以了,不然既然沒有確定是什麼性質,怎麼能刑事拘留,這個影響他人的一輩子呀,是不是過於草率了,還是有什麼原因呢?

  • 6 # 人民評論園

    應該引入陪審團制度,陪審團認為在追砍時白衣人還存在人身威脅就判定存在人身威脅,從而認定正當防衛。強調一遍,對人身威脅的感受應該是多數人當時的主觀感受,而不是條條款款的客觀

  • 7 # 煙雨平生63

    ‘’致使被害人死亡‘’是幾個意思???誰他媽才是這次事件的被害人??一個無辜的人,被別人拿刀砍,為了自衛才還手的,搞清楚狀況!!!

  • 8 # 大頭挺

    按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研究室幹部楊毅偉2012年的文章所述,“正當防衛”在中國的窘境,與司法技術限制不無關係。司法體系內偵查工作以“破案”為核心,而衡量破案的主要標準則是“誰幹的”、“捉獲犯罪嫌疑人”,因此一起形式表現為打鬥的案件發生,偵查機關往往能夠迅速“告破”,既缺乏動力去查清全案事實以準確定性,同時也因司法資源不足、基層警察法律素養尚不夠高的現實因素約束,以“相互鬥毆”結案移送公訴機關,既經濟又高效。而當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或審判後,檢查院和法院一般很少會否定偵查機關“相互鬥毆”的定性。通行的做法是以“相互鬥毆”否定“自我防衛”,再以“被害人有過錯或重大過錯”給防衛人減輕處罰以求量刑的均衡。

  • 9 # 一切皆是浮雲23

    這件事影響很大,在網路時代的今天迅速的傳遍了全國各地,對這件案子判決如果處理不當,大眾的心裡會有很多的問號,這次事件的性質不同,個人認為很有可能從這次事件能牽扯出很多未知的事,寶馬是的組織的成員,從一些照片看來可能還是個小頭目,在今天這個法治社會有這麼一群光頭光膀子全身紋身的壯漢一天到處溜達,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不能紋身,不能剃光頭,不能光膀子,但是大家想想會給普通老百姓,給上學的學生心裡造成什麼影響? 還有這些人出進都是寶馬,各種消費他們的生存法則是什麼?有沒有做過違法犯罪的事情?有沒有保護傘?一系列的問題都需要答案!希望看到滿意的結結果。

  • 10 # 顛顛怪樂

    到底誰是兇手,是該稱被害人還是叫死者?好在當今科技先進,眾人有目共睹。事發起因,打鬥發生,誰動手先打人,管制刀具又是誰的,誰先拿兇器砍人?最後在受害者正義反擊下,消滅了這個土匪惡霸。整個過程就是正義與邪惡的生死搏擊,事實都有影片作證,公眾都在期待著一個公正的司法判決。

  • 11 # 80後x詩叔

    對於一些人來說,他們肯定會說防衛過當了,他們會說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是防衛過當。作為一個老刑警,以我的處理過的案例和經驗,我認為是正當防衛。大家都知道,從生理上講,我們人類的行為是受大腦控制,大腦根據外界訊號釋放刺激神經的物質來控制我們的行為,在這裡,行為人被寶馬男欺負以後,首先他體內會釋放大量的腎上腺素,他被攻擊得程度越大,腎上腺素釋放得越強烈,而寶馬男在攻擊他人時他體內的激素並不一定完全是腎上腺素,可能有多巴胺成分,因為他會在毆打他人的過程中獲得快感,因此在行為人在腎上腺素積累到臨界點後,他會突然爆發變得勇敢,甚至身上的疼痛感也會消失,他的身體由於腎上腺素的作用讓他無法停止攻擊行為,這是一個身體正常的男性本能的反應,所以行為人隨後的攻擊行為在當時是不受他本人意識有效控制的,只有在他的攻擊行為結束後,大腦接受到外界危險已經消失的訊號後,釋放停止攻擊的物質,身體的攻擊行為才停得下來。這些是動物耐以生存的本能行為,和法律意識及受教育程度無關,每個人體質不一樣,表現程度也不一樣。所以,我從生理上認為,他不是防衛過當,他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另外,我認為行為人在追砍寶馬男時其主觀應該可以理解為寶馬男可能上車再次拿刀,拿槍,危險還沒有完全消除,不採取必要的措施可能還會遭到傷害甚至死亡,因此不繼續攻擊不足以消除危險,寶馬男的行為在當時至少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已經是犯罪行為。所以在法理上,我認為可以考慮是正當防衛。最後我在想,行為人經濟上可能不富裕,上有老下有小,是家裡的頂樑柱,如果當天就這麼不明不白的被殺了,對於他的家庭來說簡直就是災難,芝麻大點事,寶馬男就要取人性命,如果當時心慈手軟,後果肯定不堪設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殺我,我必博之!這是中國在面對列強時的態度,也是中華民族的精神精髓。所以在道義上,我認為行為人採取的是對等攻擊行為,不過分,就是正當防衛。我敢打賭,幾乎所有的警察,特別是刑警,都希望行為人最後無罪釋放。警察最看不慣,最想衝上去狠狠揍一頓的,就是這種作威作福,裝模作樣,欺壓群眾的人渣。肯定有人會指責我作為刑警在胡說八道,我先把話撂在這:”寶馬男在現場失去抵抗力了嗎?你敢肯定他的戰術性撤退不是跑到車上或後備箱裡拿刀槍嗎?他的同夥不會參與攻擊嗎?你有證據證明現實的危險真正解除了嗎?寶馬男年輕力壯,又還是混過社會的人物,會在現場輕易罷休放過行為人嗎?一旦行為人停止攻擊,寶馬男及同夥至少有一百種現場報復他的手段,寶馬男要是開車碾壓怎麼辦?這些可能的情況在當時萬分危機的前提下,試問你判別得了不?犯罪構成要件重要一條就是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故意,客觀方面有放任後果發生或積極追求的行為嗎?在那危機時刻你能把握得了嗎??除非行為人親口講他就要殺死他,否則一個犯罪要件都不完整的案子怎麼能判定有罪,知道疑罪從無嗎?還有,我相信一定有一大幫有高水平的律師已經在為行為人辯護而躍躍欲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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