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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清單是指彙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後面所附的應稅銷售行為具體經濟業務的清單。在現實經濟業務交往中,有些企業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時,因品種、規格、型號多種多樣性,而一張增值稅發票的版面最多可以羅列出八行,當一次交易業務超過八行時,在一張增值稅發票上就無法容納本次交易所有的經濟業務資訊。為使開具的發票符合 “專案齊全、內容真實”規定要求,解決在一張增值稅發票上就無法容納本次交易所有的經濟業務資訊的問題,國家稅務局作出規定,在增值稅發票之後附上銷售清單的方式加以佐證。這所附的銷售清單,就是人們口語中的“發票清單”。附:營必增前一般納稅人使用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清單式樣。擴充套件資料:發票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項憑證。現行稅制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大類。普通發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納稅人使用的其他發票。簡單來說,發票就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對於公司來講,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同時也是繳稅的費用憑證;而對於員工來講,發票主要是用來報銷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規定開具:

    1、專案填寫齊全,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2、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根據不同版本的專用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分別加蓋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蓋“開票單位”一欄。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

    4、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用手工填寫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用藍色印泥。

    5、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頂,在“價稅合計(大寫)”欄大寫合計數前用“ ”符號封頂。購銷雙方單位名稱必須詳細填寫,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6、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發票的處理方法。

    7、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除加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外,必須同時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章,專用章加蓋在專用發票底端的中間位置,使用紅色印泥。凡未加蓋上述用章的,購貨方一律不得作為抵扣憑證。

    8、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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