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時間最長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稽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檔案;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檔案;
(四)消防設計檔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檔案;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檔案,或者設計採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字,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例項、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檔案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稽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稽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稽核時間內。
這個時間最長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稽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檔案;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檔案;
(四)消防設計檔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檔案;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檔案,或者設計採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字,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例項、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檔案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稽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稽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稽核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