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申報步驟的辦法有:
1,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在受傷後30日內,要求用人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工傷。
2,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或購買了但拒絕給勞動者申報工傷,則勞動者可以自行蒐集相關的證據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工傷。
3,勞動者自行申報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I表、住院病歷、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4,但勞動者自行申請工傷認定,需注意時效問題,應當自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上述期限,則不再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希望幫到你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申報步驟的辦法有:
1,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在受傷後30日內,要求用人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工傷。
2,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或購買了但拒絕給勞動者申報工傷,則勞動者可以自行蒐集相關的證據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工傷。
3,勞動者自行申報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I表、住院病歷、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4,但勞動者自行申請工傷認定,需注意時效問題,應當自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上述期限,則不再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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