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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責任  虐待兒童,情節惡劣的,以虐待罪論處。  對兒童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以遺棄罪論處。  溺嬰,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明知校舍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傷亡的,以翫忽職守罪論處。  教唆兒童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兒童吸食、注射毒品,依法從重處罰。  

    二、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以惡意串通、欺詐、脅迫、非法掩蓋,剝奪沒有生活來源兒童的遺產份額,不讓兒童接受獎勵、贈予、報酬的行為均屬無效。  

    三、行政責任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童工,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在中小學校校園周邊設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兒童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兒童活動的場所允許兒童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定兒童禁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向兒童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製作或者向兒童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資訊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生產、銷售用於兒童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向兒童出售菸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兒童出售菸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兒童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兒童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兒童,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脅迫、誘騙、利用兒童乞討或者組織兒童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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