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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76908685635

    1、辦理手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方式不同,意義也不同: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兩者都是辭職的表達,但報告是宣告、告訴,而申請是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

    3、辭職過程不同:辭職報告屬於單方要求,不能作為職工提出辭職的證據使用,而離職申請在經過上級同意審批過後,方可認為完成了辭職的過程。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工作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根據前面所陳述,合同簽訂後,當時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不是絕對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解除。(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未到期而自動離職,這種行為違反了勞動法關於職工辭職的有關規定,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者辭職,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義務,而是採取自動離職的方式,這樣,如果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賠償因其離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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