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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32964342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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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354188383803
計程車打表跟不打表的區別就是司機可以少交稅和少交份子錢;
對於乘客來說就是可以比打表少交一點錢,缺點就是沒有計程車發票不能報銷車票和保障消費者權益。
計程車不打表只有一個目的,那就是和乘客砍價,本來打表的話也許25元,不打表的話要看司機是否厚道收要20~50元,各地對計程車的管理基本是一樣的,在城市範圍內必須要打表,要是出了城市的範圍,到郊區或是外地,是可以不打表,司機和客人商量價格的。
另外司機和自身的逃稅沒有關係,稅都是出租汽車公司交納的,至於計價器效驗是每半年效驗一次的,不是根據使用次數來效驗。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四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裝置的;(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擴充套件資料:案例:2017年31日上午7時許,網友“薛蠻子”發文投訴,其在三亞搭乘計程車前往機場時,被計程車司機告知不打表計費,需支付“一口價”50元車費,遠高於26元的實際車費。對此,三亞市民遊客中心第一時間聯絡涉事網友瞭解情況,三亞旅遊警察、交通、旅遊委等相關部門聯動處置。經查發現,涉事出租車司機李某議價成立,不打表計費,依據相關規定,對其《從業資格證》扣20分,取消從業資格,罰款2000元,責令企業開除該駕駛員,扣除服務質量保證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