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填制完畢。將尚未登記的賬目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印章;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編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清冊。2.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核對點收。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賬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並要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移交人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必須交清;接辦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的遺留問題寫成書面材料。4.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5.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負責人監交;主管單位會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還應與主管單位監交。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人員審查、簽名和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1.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填制完畢。將尚未登記的賬目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印章;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編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清冊。2.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核對點收。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賬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並要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移交人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必須交清;接辦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的遺留問題寫成書面材料。4.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5.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負責人監交;主管單位會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還應與主管單位監交。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人員審查、簽名和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