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的否定性審美 價值.違反社會目的是醜在內容方面的特徵,與倫理學領域中的否定性道德價值“惡”相聯絡;背離客觀規律是醜在形式方面的特徵,與認識領域中的否定性認識價值 “誤” 相聯絡.醜所引起的審美經驗是一種否定性情感,它使主體產生痛苦、壓抑、驚駭、厭惡等等心理反應,主體對它持否定性態度. 醜作為審美範疇之一,與美相對立.它是美的否定和反襯,又是其他審美範疇如悲、喜、崇高、滑稽等的組成因素.醜的審美價值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在美學史上曾有過長期爭議. 在歐洲美學史上,亞里士多德的《詩學》最早探討了醜的問題.他研究了在描摹醜的現實物件的藝術作品面前,物件所引起的痛苦與作品所引起的愉悅為何能統一的問題,認為這是由於“要求認識物件的智力興趣得到滿足”.亞里士多德首創的“悲劇-悖論”也涉及現實醜與藝術美的對立統一問題,他的“借引起憐憫與恐懼來使這種情感得到陶冶”的倫理教育、審美心理學理論,是作為這一悖論的解答而提出的.在中世紀,A.奧古斯丁從神學和形而上學出發否定了醜的真實存在,他認為美在於形式,它的否定是“無形”,可是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能離開形式,無形就不能存在,因此醜是不存在的.美的反面不是任何真實的東西,而僅僅是肯定性價值的欠缺.為了調解這種論點同常識的明顯矛盾,他提出了“價值等級”的概念,把事物的價值排列為從相對否定到相對肯定的漫長系列.在16、17世紀的美學理論中,美的形式要求被規定得十分狹窄,認為不合P.高乃依的“三一律”和A.丟勒的“正確”解剖學比例的形式就是醜.到18世紀,多數人仍然認為美與醜是判然有別的兩極.美學作為一門自律的、系統性的學科,是在18世紀開始建立的,什麼是專屬審美的現象的問題第一次被明確提出來.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推動了對醜的探討.1797年F.von施累格爾(1772~1829)提出“醜的理論”,對後世有深遠影響.由此引出關於“審美價值之否定”的兩種概念:①以W.T.斯泰斯(1886~1967)為代表,認為凡是體現在物件中而能為感覺或想象所把握的某種感受主題,都是審美的,因而屬於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超感覺的智力活動所處理的物件,例如科學與哲學的概念.持這種觀點的人建議,把不屬於審美領域的超感覺物件稱為“不美的”,而不稱之為“醜”,並且認為,醜是美的一個品種,對它的感受所引起的痛苦是道德的而不是審美的,這痛苦通常被來自物件整體的審美愉悅所克服.②以B.鮑桑葵為代表,認為凡是能向觀察者表現其情感特質的某種感性結構都是審美的,而屬於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完全缺乏情感色調的東西.持這種觀點的人主張,通常被認為醜的東西,大多數是由於“觀察者的軟弱”而引起痛苦的感受,因此它們應更適當地稱為“困難的美”.他們認為任何形式都有某種情感表現,既然凡有情感表現的感情結構都是審美的,那末任何形式就都會有審美價值;對於足夠強壯的主體心靈來說,不具有審美價值的感性形式是不存在的.這兩種觀點都傾向於把醜跟“審美價值之否定”區別開來. 醜的本質在於,物件以其形式狀貌對主體實踐效果的否定,喚起主體情感對物件存在的否定.這種否定之否定的辯證法,使醜可以在精神產品的多層次結構中獲得審美價值. 表現在藝術作品中的醜,可以形成審美價值.藝術作品具有多層次的結構,這眾多的層次可以區分為間接層和直接層兩大類.間接層是藝術品所復現的、本來存在於社會物質生活中的形式.現實醜在間接層中出現,並不會使藝術品成為醜的,反倒往往成為藝術美不可缺少的組成要素.從這個意義上說,現實醜轉化成了藝術美的成分.直接層是藝術品藉以呈現自己的、由表現手段所建立的形式.醜的形式在直接層中出現,必然成為藝術醜,比如藝術品的創作者審美理想卑下、審美趣味猥瑣,或者表現技巧拙劣、表現手段貧乏,都形成藝術醜,從而只具有否定的消極意義.
事物的否定性審美 價值.違反社會目的是醜在內容方面的特徵,與倫理學領域中的否定性道德價值“惡”相聯絡;背離客觀規律是醜在形式方面的特徵,與認識領域中的否定性認識價值 “誤” 相聯絡.醜所引起的審美經驗是一種否定性情感,它使主體產生痛苦、壓抑、驚駭、厭惡等等心理反應,主體對它持否定性態度. 醜作為審美範疇之一,與美相對立.它是美的否定和反襯,又是其他審美範疇如悲、喜、崇高、滑稽等的組成因素.醜的審美價值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在美學史上曾有過長期爭議. 在歐洲美學史上,亞里士多德的《詩學》最早探討了醜的問題.他研究了在描摹醜的現實物件的藝術作品面前,物件所引起的痛苦與作品所引起的愉悅為何能統一的問題,認為這是由於“要求認識物件的智力興趣得到滿足”.亞里士多德首創的“悲劇-悖論”也涉及現實醜與藝術美的對立統一問題,他的“借引起憐憫與恐懼來使這種情感得到陶冶”的倫理教育、審美心理學理論,是作為這一悖論的解答而提出的.在中世紀,A.奧古斯丁從神學和形而上學出發否定了醜的真實存在,他認為美在於形式,它的否定是“無形”,可是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能離開形式,無形就不能存在,因此醜是不存在的.美的反面不是任何真實的東西,而僅僅是肯定性價值的欠缺.為了調解這種論點同常識的明顯矛盾,他提出了“價值等級”的概念,把事物的價值排列為從相對否定到相對肯定的漫長系列.在16、17世紀的美學理論中,美的形式要求被規定得十分狹窄,認為不合P.高乃依的“三一律”和A.丟勒的“正確”解剖學比例的形式就是醜.到18世紀,多數人仍然認為美與醜是判然有別的兩極.美學作為一門自律的、系統性的學科,是在18世紀開始建立的,什麼是專屬審美的現象的問題第一次被明確提出來.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推動了對醜的探討.1797年F.von施累格爾(1772~1829)提出“醜的理論”,對後世有深遠影響.由此引出關於“審美價值之否定”的兩種概念:①以W.T.斯泰斯(1886~1967)為代表,認為凡是體現在物件中而能為感覺或想象所把握的某種感受主題,都是審美的,因而屬於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超感覺的智力活動所處理的物件,例如科學與哲學的概念.持這種觀點的人建議,把不屬於審美領域的超感覺物件稱為“不美的”,而不稱之為“醜”,並且認為,醜是美的一個品種,對它的感受所引起的痛苦是道德的而不是審美的,這痛苦通常被來自物件整體的審美愉悅所克服.②以B.鮑桑葵為代表,認為凡是能向觀察者表現其情感特質的某種感性結構都是審美的,而屬於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完全缺乏情感色調的東西.持這種觀點的人主張,通常被認為醜的東西,大多數是由於“觀察者的軟弱”而引起痛苦的感受,因此它們應更適當地稱為“困難的美”.他們認為任何形式都有某種情感表現,既然凡有情感表現的感情結構都是審美的,那末任何形式就都會有審美價值;對於足夠強壯的主體心靈來說,不具有審美價值的感性形式是不存在的.這兩種觀點都傾向於把醜跟“審美價值之否定”區別開來. 醜的本質在於,物件以其形式狀貌對主體實踐效果的否定,喚起主體情感對物件存在的否定.這種否定之否定的辯證法,使醜可以在精神產品的多層次結構中獲得審美價值. 表現在藝術作品中的醜,可以形成審美價值.藝術作品具有多層次的結構,這眾多的層次可以區分為間接層和直接層兩大類.間接層是藝術品所復現的、本來存在於社會物質生活中的形式.現實醜在間接層中出現,並不會使藝術品成為醜的,反倒往往成為藝術美不可缺少的組成要素.從這個意義上說,現實醜轉化成了藝術美的成分.直接層是藝術品藉以呈現自己的、由表現手段所建立的形式.醜的形式在直接層中出現,必然成為藝術醜,比如藝術品的創作者審美理想卑下、審美趣味猥瑣,或者表現技巧拙劣、表現手段貧乏,都形成藝術醜,從而只具有否定的消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