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落實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積極促進本轄區勞動力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2.宣傳就業政策,申報就業經費和使用計劃,及時組織實施本轄區就業工作計劃;
3.負責本轄區內勞動力供求資訊的採集和統計上報工作;
4.負責統計本轄區的失業率;
5.負責本轄區用人單位招工組織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6.引導轄區內的城鎮和農村失業人員再就業;
7.負責為本轄區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指導、職業諮詢、職業介紹;
8.對失業人員進行跟蹤服務,並建立臺帳;
9.負責統計本轄區內職工的職業技能素質情況,負責組織職業技術等級和特種作業培訓及失業人員的就業培訓工作;
10.負責本轄區內各企業使用外地務工人員的管理工作;
11.負責本轄區勞動力輸入、輸出工作;
12.貫徹落實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積極推進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
13.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徵繳工作,做好基金的收繳及入賬,確保基金安全;
14.負責對轄區參保人員資訊採集,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等進行初審;
15.負責本轄區社會養老金的發放工作,對領取養老金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確保養老金的足額髮放; 按時上報相關報表,做好檔案的整理儲存工作;
16.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
17.全面瞭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執行情況,收集參合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指導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工作;
18.對年度內參合人員進行註冊登記和人口複核,協助核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並將個人繳費資金及時轉入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帳戶;
19.負責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資訊收集上報、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20.承辦鎮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貫徹落實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積極促進本轄區勞動力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2.宣傳就業政策,申報就業經費和使用計劃,及時組織實施本轄區就業工作計劃;
3.負責本轄區內勞動力供求資訊的採集和統計上報工作;
4.負責統計本轄區的失業率;
5.負責本轄區用人單位招工組織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6.引導轄區內的城鎮和農村失業人員再就業;
7.負責為本轄區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指導、職業諮詢、職業介紹;
8.對失業人員進行跟蹤服務,並建立臺帳;
9.負責統計本轄區內職工的職業技能素質情況,負責組織職業技術等級和特種作業培訓及失業人員的就業培訓工作;
10.負責本轄區內各企業使用外地務工人員的管理工作;
11.負責本轄區勞動力輸入、輸出工作;
12.貫徹落實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積極推進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
13.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徵繳工作,做好基金的收繳及入賬,確保基金安全;
14.負責對轄區參保人員資訊採集,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等進行初審;
15.負責本轄區社會養老金的發放工作,對領取養老金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確保養老金的足額髮放; 按時上報相關報表,做好檔案的整理儲存工作;
16.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
17.全面瞭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執行情況,收集參合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指導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工作;
18.對年度內參合人員進行註冊登記和人口複核,協助核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並將個人繳費資金及時轉入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帳戶;
19.負責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資訊收集上報、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20.承辦鎮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