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可以發中標通知書的! 所謂中標通知書,是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的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應當簡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標專案已經由其中標,並確定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即可,中標通知書主要內容應包括:中標工程名稱、中標價格、工程範圍、工期、開工及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舉個例子: 一個政府投資專案,公示期間第二中標候選人投訴第一中標候選人,屬地行政監督部門經過調查取證,做出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資格。第一中標候選人不服,就向上級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行政複議,上級行政監督單位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撤銷原行政監督部門做出的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的處理意見,也就是認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屬地的行政監督做出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上級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決定認定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招標人怎麼辦?是等他們無休止的走司法程式?還是為了工程建設專案的建設,可以做出發中標通知書?給第一中標候選人發還是給第二中標候選人發?請各位同行給予幫助指教。 答覆: 從樓主介紹的情形來看,應該是行政複議程式已經走完了吧? 如果是已經走完了,按照上級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複議結果辦理就是了呀。 也就是說,從樓主介紹的情況來看,並非是“行政複議期間,招標人是否可發中標通知書”的問題,而是“行政複議結果出來了,怎麼辦”的問題。 如果是還處於行政複議期間,沒有走完行政複議程式,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是可以發中標通知書的。 相關法律依據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採購人。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由此推之,採購人委託代理機構採購的,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評標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因此,業界專家普遍認為,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不應超過十個工作日。根據《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後,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公告。在釋出公告的同時,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因此,如果採購活動沒有因投訴而被叫停,中標通知書應當在評標結束後十一個工作日內發出。
是不可以發中標通知書的! 所謂中標通知書,是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的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應當簡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標專案已經由其中標,並確定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即可,中標通知書主要內容應包括:中標工程名稱、中標價格、工程範圍、工期、開工及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舉個例子: 一個政府投資專案,公示期間第二中標候選人投訴第一中標候選人,屬地行政監督部門經過調查取證,做出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資格。第一中標候選人不服,就向上級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行政複議,上級行政監督單位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撤銷原行政監督部門做出的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的處理意見,也就是認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屬地的行政監督做出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上級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決定認定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招標人怎麼辦?是等他們無休止的走司法程式?還是為了工程建設專案的建設,可以做出發中標通知書?給第一中標候選人發還是給第二中標候選人發?請各位同行給予幫助指教。 答覆: 從樓主介紹的情形來看,應該是行政複議程式已經走完了吧? 如果是已經走完了,按照上級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複議結果辦理就是了呀。 也就是說,從樓主介紹的情況來看,並非是“行政複議期間,招標人是否可發中標通知書”的問題,而是“行政複議結果出來了,怎麼辦”的問題。 如果是還處於行政複議期間,沒有走完行政複議程式,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是可以發中標通知書的。 相關法律依據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採購人。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由此推之,採購人委託代理機構採購的,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評標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因此,業界專家普遍認為,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不應超過十個工作日。根據《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後,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公告。在釋出公告的同時,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因此,如果採購活動沒有因投訴而被叫停,中標通知書應當在評標結束後十一個工作日內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