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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聽力殘疾的定義及分級

    聽力殘疾是指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據WHO預防聾和聽力損失專案報告(1991年,日內瓦)以及專案進展第1次會議報告(1997年,日內瓦),對聽力殘疾的定義及聽力損失的分級如下:①成人:較好耳0.5、1、2和4 kHz四個頻率永久性非助聽聽閾級平均值≥41 dB HL;②兒童(15歲以下):較好耳0.5、1、2和4 kHz四個頻率永久性非助聽聽閾級平均值≥31 dB HL。此定義同時也明確表達一種理念,應優先考慮兒童聽力損失的診斷、治療和干預,其次才是成人。聽力損失程度分級以較好耳0 5、1、2、4 kHz四個頻率的平均聽閾計算,輕度26~40 dB HL,可聽到和重複1米處的正常語聲,有的人可能需用助聽器,但多數人不需要;中度41~60 dB HL, 可聽到和重複1米處提高了的語聲,通常推薦用助聽器;重度61~80 dB HL, 當叫喊時可聽到某些詞,使用助聽器對聽力有較大幫助;極重度≥81 dB HL,包括聾81 dB HL以上,不能聽到或聽懂言語聲,助聽器或人工耳蝸植入對於聽懂話語十分有幫助。

    中國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規定的聽力殘疾分級標準與1997-WHO推薦的聽力障礙標準相接軌。依據聽力損失程度不同,從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援四個方面,將聽力殘疾劃分為四級:

    聽力殘疾一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90 dB HL以上,在無助聽裝置幫助下,幾乎聽不到任何聲音,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活動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裝置幫助下,只能聽到鞭炮聲,敲鼓聲或雷聲,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活動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裝置幫助下,只能聽到部分詞語或簡單句子,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社會活動參與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 HL之間,在無助聽裝置幫助下,能聽到言語聲,但辨音不清,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活動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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