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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45度角的傳中

    理論上來說,即便是落選新秀,只要滿足羅斯條款的硬性指標,一樣可以在續約時觸發這項條款從而簽訂更加豐厚的合同。

    既然這樣,我們就必須先聊聊什麼是羅斯條款:顧名思義,這是以德里克-羅斯的名義命名的一項條款,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優秀的年輕球員可以獲得更好的待遇,以獎勵他們在聯盟交出更好的表現。

    2011年,因為新一輪的“勞資談判”遲遲未能達成協議,導致NBA自1999年之後再次出現停擺,而在時隔150天重新恢復比賽之後,《羅斯條款》也應運而生,條款中明確規定,年輕球員在自己的新秀合同期間如果表現優異,那麼在合同結束時可以與球隊簽訂一份佔用球隊工資帽30%的頂薪合同。而滿足這些要求的硬性指標有三個:

    1.新秀合同期間獲得賽季MVP頭銜。(常規賽)2.新秀合同期間至少兩次入選NBA全明星首發陣容。3.新秀合同期間至少兩次入選NBA賽季最佳陣容。(一陣、二陣、三陣皆可。)

    自《羅斯條款》誕生以來,杜蘭特成為了該條款的第一個受益人,新秀期間兩次入選聯盟最佳一陣的他2010年與雷霆提前續約,但隨著新條款的頒佈,杜蘭特經過多方溝通,還是透過其他形式從NBA官方獲得了額外的1250萬美元作為補償。

    而德里克-羅斯則不僅新秀期間多次入選全明星首發,同時還成為史上最年的常規賽MVP,儘管由於傷病導致沒能達成“兩次入選最佳陣容”的偉業,但是羅斯依然憑藉該條款在11年12月與公牛簽訂了一份價值9400萬美元的長期合同,也正是因為羅斯在新秀合同期間的開掛錶現,該條款才以他的名字命名。此外,格里芬、利拉德、保羅喬治都是《羅斯條款》的受益人。

    看完了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如果一個落選新秀在與球隊只簽訂了一年合同的前提下想要觸發《羅斯條款》,那麼他必須要在自己的菜鳥賽季拿到常規賽的MVP獎盃。縱觀歷史,能夠完成這項成就的也就只有上古時代的張伯倫和威斯-昂塞爾德。顯然,這對於一個落選新秀來說,難於上青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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