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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我沒有接觸過招投標,完全從法律角度分析。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如果中標為固定價格合同,那麼雙方就成立了以該價格為內容的合同。

      2、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性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這裡說的簽訂協議,只是說是對成立合同的確認,個人不認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合同在中標通知書發放之後就已經成立了。沒有簽訂合同,不影響合同成立的事實。

      3、那麼雙方在8個月後能否簽訂不符合中標通知書的可調價合同呢?個人認為不能,因為這屬於招投標法四十六條所禁止的行為“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性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這樣會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改變了招投標制度設立的初衷。從嚴格依法辦事,不給其他人留任何把柄的角度,應當嚴格按照中標通知書籤訂合同。

      4、那麼該如何解決你現在碰到的問題呢?其實我覺得可以這樣處理:合同已經成立,但因為發包人的原因導致你收到了損失,可以要求他賠償你的損失。發條依據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綜上所述,我建議你們先按照固定價格簽訂一個合同以滿足招投標法的規定,然後再籤一個承擔違約責任的補充協議,將你們的損失在協議中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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